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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犁舞- 談受益人的指定
    2013/06/09 06:55 | 保險法律

        假如要保書上不指定受益人,可以嗎?這種不指定的效果是什麼?很多人在要保書上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是否可以指定「法定受益人」為受益人?以上問題也許有保戶或業務員會感到疑問。

        理論上,要保人指定或不指定受益人是他的權利,不是義務。既然是權利那表示做也可以,不做也可以。不是他的義務即表示別人不可強制他,因此要保人是可以在要保書上不指定受益人。換個角度來說,保險公司也不可以強制要保人在要保書上必須指定受益人。

        這種不指定受益人的效果如何?我們可以看保險法第一百十三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由此可知,若要保人未指定「身故時」受益人,則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換言之,即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來繼承保險金。這時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就叫做「法定受益人」。

        但是假如是「滿期時」受益人未指定,則該怎麼辦?我們先看要保書第七項受益人欄:「滿期時,倘無指定時,要保人即滿期受益人。」由此可知,若滿期時受益人未指定,則以要保人為受益人。事實上,我們可以追查滿期時受益人未指定,為何以要保人為滿期受益人的法律根據,依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下半段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因此,以要保人為滿期受益人是合乎法律精神的。

        也許有人會繼續追問,不指定身故時受益人與指定「法定繼承人」為身故時受益人,這兩者有何區別?這個問題簡單的說,即是:若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則可免於被課徵遺產稅;若不指定則要課稅,雖然都可能由法定繼承人來受領保險金。

        最後談是否可以指定「法定受益人」為受益人,前述法定受益人的意義是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時,由法律規定以何人為受益人。而要保人指定法定受益人為受益人,究其內容應算是指定?還是未指定?若說是已指定,但指定卻是「未指定受益人者」,豈不自相矛盾?若說未指定,但形式上卻還有法定受益人,其意義自相牴觸。所以若要保人指定以法定受益人為死亡時受益人,保險公司應不會接受,除非改成法定繼承人。

――《壽險法律實務》黃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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