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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生態生活促進會章程
    民國101年1月7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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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小故事
新北市貢寮區龍崗社區社區公約
    2014/09/15 23:07 | 社區公約

新北市貢寮區龍崗社區社區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龍崗社區(以下簡稱為本社區)永續經營發展,與本社區之農村再生計畫能優質推動發展;乃須透過社區居民意識之凝聚,以資促進社區之和諧管理,特制訂新北市貢寮區龍崗社區公約(以下簡稱為本社區公約)。
第二條、本社區公約之主管單位為新北市生態生活促進會(以下簡稱為本會),其適用範圍依本會所劃定之本社區之行政區域(附件一)。
第三條、本社區公約之制定依據,乃參考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局室所制定法規之精要,以及施行細則之法規落實訣竅。
第四條、本社區公約共分為八章,總計為二十七條。
第二章 景觀管理
第五條、本社區將結合景觀建築專業,協助居民房舍修整諮詢,維護農村聚落景觀特色。
第六條、不得破壞現有農村之整體景觀,共同維護生態環境。
第七條、住戶居家外部修繕應配合社區願景,呈現農村原始風貌。
第三章 環境管理
第八條、不得在公共區域隨意丟棄、廢棄物,不隨意留置任何農機具以做為私有之用途。
第九條、共同保持、維護整個社區之綠美化,不得隨意栽取或砍除花草樹木。
第四章 居家管理
第十條、本社區住戶應維持垃圾不落地之政策,嚴禁將廚餘隨意亂倒餵食野生動物。
第十一條、本社區住戶對於居家及其前後仳鄰環境,應負整理整頓、清潔清掃之責任,包括有水之容器應定期清掃清潔。
第五章 公共空間(事務)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或建築物之周邊,以及其緊鄰之社區道路或空地,有不當狀況,應及時通報本會。
第十三條、種植於公共區域之花草樹木,非經本會之會議決議,不得任意砍筏或移除。
第十四條、本社區住戶私有之閒置空地、房屋、倉庫等,應善盡環境衛生管理維護之責任;亦可出具書面同意書,委由本會整體規劃。
第十五條、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會議決議通過之所有公共事務,全體居民均應共同遵守。
第十六條、公共道路及水溝,由相對戶分別負責維護一半之清潔;未有相對戶則由相鄰戶負責維護之全責,無法界分著可由認養人維護之。
第六章 治安與公安管理
第十七條、本社區住戶應配合社區巡守隊之共同任務,完成家戶聯防之共同目標。
第十八條、進入本社區之車輛行駛速限不得超過30 公里/小時。
第七章 罰則
第十九條、住戶如有違背本規約,經本會規勸不從者,得適情會同有關單位強制執行禁止。
第二十條、違規造成侵害情事,應回復原狀並負擔一切費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如有投訴或意見應以具名書面通知本會協調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社區公約制定、增修定或廢止,應交由本會理監事會議討論,必要時以全體社區住戶以集會參與的方式共同討論議決產出。
第二十三條、本社區公約未規定事宜,得由本會援用本社區公約第三條所提及之政府法規,請求法規主管機關執行,以確保本社區全體居民權利義務之得以維持。
第二十四條、本社區公約之要項某些部分可能是政府相關法規之主題,本社區公約應對鑑別任何或全部該等政府相關法規負責。
第二十五條、本社區公約不支援一般政府相關法規所有必要條款,使用者須自行負擔對本社區公約正確使用之法律責任,符合本社區公約並不代表可豁免相關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社區公約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管理人、繼受人、承租人或受讓人應同意並遵守之。
第二十七條、本社區公約於民國103年9月14日居民會議通過新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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