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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生態生活促進會章程
    民國101年1月7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聯 絡 人 : 簡庚申  
聯絡地址: 新北市貢寮區嵩陽街41號  
聯絡電話: 0926085548  
傳真電話: 02-2  
社區小故事
新北市生態生活促進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
    2015/01/18 18:42 | 會議通知書

新北市生態生活促進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

時間:104117日 上午九點~十一點

地點:新北市貢寮區龍崗里龍吉社區活動中心

主席:陳素鑾  司儀:蕭愛蓮   記錄:陳瑞娟

     會議流程

一、 司儀報告出席人數

二、 主席致詞

三、 介紹新會員及贈種儀式

四、 莊顧問致詞

五、 工作報告

六、 常務監事報告

七、龍崗社區農村再生計畫說明

八、 討論提案

          提案一: 103年度收支決算表提請審議

          提案二: 104年度收支預算表提請審議

          提案三:  104年工作計畫草案提請審議

九、 臨時動議

十、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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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著作 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2.5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

臨時理監事會議通知
    2014/09/18 12:47 | 會議通知書

週六上午大愛台要來做錄影前討論 
理事長交待順便召開理監事會議
農再104年年度執行計劃待討論
11:00星火燎原陪伴團隊來訪

參加人員:第三屆理監事
               理事:陳素鑾  簡庚申   簡聰濱   陳瑞娟 
                         黃石勇   黃阿條   吳朝木   蕭愛蓮    黃啟榮
               監事:簡宏竹  姜仁福   郭東興   孫勁生

時間:本週六上午八點半

地點:田頭土地公廟  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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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著作 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2.5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

龍崗社區居民會議會議通知
    2014/09/02 20:14 | 會議通知書

一、依據: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01866090號「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二、會議主題:社區公約制定會議
三、會議時間:103年9月14日(日)上午九點
四、會議地點:新北市貢寮區龍崗里嵩陽街41號龍吉社區活動中心
五、參加人員:龍崗社區各鄰居民及吉林里19鄰居民
六、會議程序:
一、確認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致詞
四、主管機關代表與來賓致詞
五、龍崗社區社區公約草案說明
六、龍崗社區社區公約提請討論
七、議決社區社區公約是否通過
八、宣讀會議結論
九、臨時動議
十、散會

備註:龍崗社區社區公約草案張貼於龍崗里辦公室及入口意象公佈欄
      歡迎鄉親參閱有異議者於七日內向本會提出書面通知並載明姓名、聯絡方
      式及地址。

 


              社區組織代表:新北市生態生活促進會敬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附件    新北市貢寮區龍崗社區社區公約(草案)      103.9.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龍崗社區(以下簡稱為本社區)永續經營發展,與本社區之農村再生計畫能優質推動發展;乃須透過社區居民意識之凝聚,以資促進社區之和諧管理,特制訂新北市貢寮區龍崗社區公約(以下簡稱為本社區公約)。
第二條、本社區公約之主管單位為新北市生態生活促進會(以下簡稱為本會),其適用範圍依本會所劃定之本社區之行政區域(附件一)。
第三條、本社區公約之制定依據,乃參考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局室所制定法規之精要,以及施行細則之法規落實訣竅。
第四條、本社區公約共分為八章,總計為二十七條。

第二章 景觀管理
第五條、本社區將結合景觀建築專業,協助居民房舍修整諮詢,維護農村聚落景觀特色。
第六條、不得破壞現有農村之整體景觀,共同維護生態環境。
第七條、住戶居家外部修繕應配合社區願景,呈現農村原始風貌。

第三章 環境管理
第八條、不得在公共區域隨意丟棄、廢棄物,不隨意留置任何農機具以做為私有之用途。
第九條、共同保持、維護整個社區之綠美化,不得隨意栽取或砍除花草樹木。

第四章 居家管理
第十條、本社區住戶應維持垃圾不落地之政策,嚴禁將廚餘隨意亂倒餵食野生動物。
第十一條、本社區住戶對於居家及其前後仳鄰環境,應負整理整頓、清潔清掃之責任,包括有水之容器應定期清掃清潔。

第五章 公共空間(事務)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或建築物之周邊,以及其緊鄰之社區道路或空地,有不當狀況,應及時通報本會。
第十三條、種植於公共區域之花草樹木,非經本會之會議決議,不得任意砍筏或移除。
第十四條、本社區住戶私有之閒置空地、房屋、倉庫等,應善盡環境衛生管理維護之責任;亦可出具書面同意書,委由本會整體規劃。
第十五條、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會議決議通過之所有公共事務,全體居民均應共同遵守。
第十六條、公共道路及水溝,由相對戶分別負責維護一半之清潔;未有相對戶則由相鄰戶負責維護之全責,無法界分著可由認養人維護之。

第六章 治安與公安管理
第十七條、本社區住戶應配合社區巡守隊之共同任務,完成家戶聯防之共同目標。
第十八條、進入本社區之車輛行駛速限不得超過30 公里/小時。

第七章 罰則
第十九條、住戶如有違背本規約,經本會規勸不從者,得適情會同有關單位強制執行禁止。
第二十條、違規造成侵害情事,應回復原狀並負擔一切費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如有投訴或意見應以具名書面通知本會協調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社區公約制定、增修定或廢止,應交由本會理監事會議討論,必要時以全體社區住戶以集會參與的方式共同討論議決產出。
第二十三條、本社區公約未規定事宜,得由本會援用本社區公約第三條所提及之政府法規,請求法規主管機關執行,以確保本社區全體居民權利義務之得以維持。
第二十四條、本社區公約之要項某些部分可能是政府相關法規之主題,本社區公約應對鑑別任何或全部該等政府相關法規負責。
第二十五條、本社區公約不支援一般政府相關法規所有必要條款,使用者須自行負擔對本社區公約正確使用之法律責任,符合本社區公約並不代表可豁免相關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社區公約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管理人、繼受人、承租人或受讓人應同意並遵守之。
第二十七條、本社區公約草案如有異見,一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本會,並具名聯絡方式地址。


                  社區組織代表: 新北市生態生活促進會
                  聯絡地址:新北市貢寮區龍崗里嵩陽街41號
                  聯絡人:林素華   連絡電話:02-2494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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