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黎明清境告新店觀天下社區公共公設等事件,已於97年1月21日判決
2010-09-21
原告:黎明清境管理委員會 VS 被告: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台北地院給付公用電費等事件(93年訴字3977號) 裁判日期:97年1月21日
民事判決如下
1、黎明清境管理委員會大門警衛費用不得向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
2、車子路水庫抽水馬達電費按戶數比例分攤。
3、溢繳車子路抽水馬達電費約100萬左右,兩造管委會共同向車子路社區追討。
4、92年10月至12月止交通車因合約關係簽定2分之1,所以無法依戶數比例分攤。
5、觀天下蓄水池清洗費用,黎明清境管理委員會必須依照戶數比例分攤。
6、觀天下社區所有權人的共同財產,(67巷道路、霞關蓄水池、攬月蓄水池),需觀天下社區所有權人同意方可向黎明清境社區住戶追回觀天下社區所有權人財產及蓄水池租金收入。
註:判決書全文可至服務中心觀看或上網至
台北地方法院查詢http://tpd.judicia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