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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8蘇慶良委員 2012/01/07 12:27
B2會館使用是否適當案已與建築師會勘有解決之道
B2會館之使用案已與建築師會勘有解決之道

各位委員:
查B2會館雖自97年起有使用上疑議,然至今仍有多位善心與專業人士幫忙社區找尋解決之道.
而本席於98年8月搬來上城C1-8樓後,99年7月當上第4屆委員,開始與當時之沈秀貞監委研究解決之道(蓋沈委員之公子亦是台中律師,沈委員也提供法律意見給我參考),本席曾服務於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起當律師也是台中市與嘉義市政府法律顧問,亦是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處理過高鐵工程之政府與廠商仲裁等案)於99年9月間偕同台中市著名建築師(亦是市府顧問與仲裁協會仲裁人)現場到B2瞭解,並查看所有建造圖、藍晒圖等,以及市府之公文真意,幾經研究後,建築師提出「解決之道與法規依據並圖示」意見內容給我(至今仍在本席處)。
為保障社區權益,本席願將建築師之意見與內容提供管委會參考,並提出律師與建築師專業之見解。唯本席基於法律人之確信,也只能出席合法之1月9日臨時管委會會議,是倘會議之公告無「重新推舉新主委與新委員與通知新任委員出席」,則因該會議事前屬無效,本席尚難出席或事後認可會議記錄,先予聲明之一!

      蘇慶良行政委員 101.1.7



廉通法律事務所 謹致

C1-8蘇慶良委員 2012/01/07 12:23
核准1月2日管委會開會時「主任委員張莉萍、監察委員許青育、環保委員黃梨萍、安全委員賴林嬌四人」之口頭與書面辭職案
受文者:
上城管理中心吳明崧經理與管委會各委員

壹、主旨:
准許1月4日 7:50 PM上城管理中心之來函與附件1月5日之公告。核准1月2日管委會開會時「主任委員張莉萍、監察委員許青育、環保委員黃梨萍、安全委員賴林嬌四人」於該會議19點15分許之口頭與書面提出辭職案,並請告知已聯絡之遞補名單A7-14陳純櫻、D3-12王智美、D5-9黃中、E5-14躹玲,依規約第34條行使委員會委員之權利。

貳、說明:
一、依1月4日 7:50 PM上城管理中心之來函與附件之意旨略為:請本席儘速核准1月2日管委會開會時4位委員於會議提出辭職案,並告知遞補之棟別名單等附件之公告內容。
二、經查,本席審核後,依規約與相關法規規定,認應予核准公告,並溯及自101年1月3日起生效,請管理公司與管委會副主委依法代理主委權限,通知候補委員行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管委會委員之權利義務,方符法制。理由如下:
(一)、謹按上城管委會五屆以來,任何委員欲辭職者,過去均依規約第33條「委員任內欲辭任者,應於辭任前一個月提出於管委會」,與歷屆委員之辭職方式,無論是開會現場口頭請辭(如本案主任委員張莉萍、監察委員許青育、環保委員黃梨萍、安全委員賴林嬌四人)或不開會時用書面提到秘書處,均可且均已發生效力,而不以書面為限(如去年1月之張莉萍環保委員,於99年12月上任後之第2次會議現場辭職走人,之後管委會亦有遞補E棟他人上任),即足為佐。
(二)、另依民法第第94 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第 95 條「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以及會議規範等規定,本件100年1月2日管委會開會時「主任委員張莉萍、監察委員許青育、環保委員黃梨萍、安全委員賴林嬌四人)」於會議中所為之口頭提出辭職,除非係證明現場遭強暴脅迫、或喪失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否則,均已生效,且辭職一事(如勞工辭職)為個人之單方意思表示自由,並非如一般議案需先有議案提或附議,或當天需事先有議程為附條件之限制效力。
(三)、綜上,上開四人於1月2日之辭職既已生效,來函所請,本席即應准許,任何人包含本席均不得延宕,以免管委會之運作遲延或日後該四人參與會議之效力爭議或其他後補人員無法就任之權利上損失。是請補正公告該1月5日之新舊任委員上任公告,並通告遞補名單A7-14陳純櫻、D3-12王智美、D5-9黃中、E5-14躹玲。參與1月9日之臨時會,以維住戶與新任委員權利,方免爭議。
(四)、至於已請辭者之四人,請勿再任意違反規約與民法誠信原則,與禁反言原則,若於收受本函之通知後,再入管委會出席會議或行使委員權力,或通知、教唆敬業保全、秘書人員配合台端四人之委員權限而為任何行為,已非無知之過失犯,而是明知之故意犯,均將涉嫌刑法教唆他人或自己觸犯以下罪名:使他人為業務上登記不實罪、無權代理其他委員之偽造變造文書罪、妨害第三人之合法集會等罪名,與行政法律規定,本席依規約第24條、34條既已充分告知台端四人,請尊重他人並注意。否則本席,為避免遭其他委員之質疑包庇,或被住戶質疑監督不周,而有違行政委員之職,將不得不於1月9日起對「在外仍表示未辭職之台端任何四人」或「名義上自稱仍是委員身份之台端任何四人」,提出民、刑事法院之訴追與審判,以維大眾權益與社區公平公正!
三、請敬業保全公司與台端四人查照辦理!

行政委員蘇慶良 101年1月6日晚上8.30

C1-8蘇慶良委員 2011/11/06 18:23
至10月31法規小組登記之住戶與委員名單
報告住戶:
依管委會之決議與公開在B2之統計資料,提案人個人感謝住戶與委員登記參與社區法規與住戶權益辦法之修訂小組,至10月31日止登記之住戶與委員名單12位如下.相信你們的專業與熱心,全體住戶都已知悉,也都支持.因為大家都知道5年來管委會除平時開會外都沒空處理日常事務了,也很少能一系列完整修法,也鮮少像各位之專業之人士或熱心住戶願意參與修法或開會.
未來管委會或區權會,以及住戶都需要你們協助,加油!!
1 C2-20 陳楠霓
2 C2-06 俞巧敏
3 D3-12 王智美
4 D2-21 胡達仁
5 E2-06 劉泰隆
6 C1-21 郭瑞芳
7 A3-09 蔡素奇
8 A3-06 賴世琦
9 C1-8 蘇慶良委員
10 D2-21 沈秀貞委員
11 A3-21 郭杏娜委員
12 B1-13 林清森委員

『以上文章,依行政委員之職權與非經個人書面同意,不得匿-飾-增-減-複製或刪除,違者請注意著作權法之民刑事責任』--

聲明人:行政委員蘇慶良 敬上

C1-8蘇慶良委員 2011/10/26 18:46
請住戶參加修法小組與表示以下議題意見
邀請住戶提出意見三聯單或登記法規小組
茲因個人為行政委員,本次有提案要成立修法小組,為使住戶之意見受到管委會之重視與區全會之準備,且為登記之公平起見,社區將於10月31日止,截止受理「規約暨權益辦法修訂小組」之參加登記。是以若您有專業背景或熱心之『住戶』,請務必於10月31日前到B2會館登記,以便11月初召開第一次之預備會議!建議每棟至少派出一位代表住戶
若住戶無時間參加,亦可平時提出意見三聯單(特別是以下修法事項)以便我依規約第24條權責,將大家之意見予以彙整、研訂、納管,於區權會時提出意見給大會參考。

※【修法事項】※
一、管委會委員得否有合理之出席費?或年度管理費之優待?或其他獎勵?或懲處?
二、社團文件影印、電話聯絡、餐費等支出可否報公帳?
三、機械車位與平面車位之修繕,與公共基金關係?
四、招標、採購辦法之增修方向?
五、其他:如頂樓相關設備增修?向市府爭取經費小組?智庫設立?

蘇慶良 行政委員

RITA 2011/08/16 16:33
B2會館 行政工作
昨天8/15報名參加瑜珈課程試上,時間到下去會館,管理人員才跑來告知說:不好意思,"我太忙了",忘記通知改到禮拜三了。雖然只是小事,也不知道他在忙什麼,但這是他應盡的責任,人員素質跟專業,非常有待加強。

上城社區 2011/07/17 10:11
已請報價並已製作簽呈送簽中,完成簽呈時即立即修復,敬請見諒。

▼ 引述《NTU》的文章 : 2011/06/25 12:25
關於防護邊條我鴻海物業說到現在的物業公司都改善不了,這個邊條安裝應改該是頂多一天就可以安排吧!搬來近二年了還是無法改善!
C1-8蘇慶良委員 2011/07/07 01:11
已請保全公司調動該調動之人
各位住戶:
經過這一個月之適應與磨合期,7月3-4日間,委員會相關委員已向敬業反映這一個月之問題後,敬業保全已微調撤換晚班一位,後哨一位.
自7月後,開始準備考核與執行契約之罰款
規定.
蘇慶良 委員

▼ 引述《Queena》的文章 : 2011/07/04 14:25
能否改善晚間櫃檯的接待禮儀
例1:住戶客人來訪,櫃檯撥電話上樓無人接聽就直接對客人說:他不在啦!(台語),至少也應該說:不好意思,他好像不在家喔!
例2:打電話上樓提醒住戶有東西在櫃檯未領,直接說:小姐,你不知道你有東西沒領嗎?
例3:對櫃檯說:可以麻煩你幫我叫計程車嗎?櫃檯回答:喔
我相信他們本意並非如此,但這樣的用詞語法會令人感覺非常不受尊重
C1-8蘇慶良委員 2011/07/07 01:00
大廳將設住戶意見三聯單控管
各位住戶與敬業保全公司:
為讓住戶、保全管理公司、以及管委會委員三方之意見,能彼此互相反應、交流,以期迅速解決,避免誤會,也勿枉勿縱。個人為行政委員,因職掌住戶之意見收集與公告等規範等,除了本留言板與主委、監委、行政委員之電子信箱外,已請敬業保全七日內迅速提供住戶意見三聯單與透明之投遞箱,放在大廳櫃台,讓所有社區之意見反應能透明與受監督。
每天晚上將由本人統計第一聯存根聯後,另由主委或其指定之人將住戶投遞信箱之第二聯取出與統計後,分發給每棟三位委員,讓委員就職管之事項,迅速解決。請住戶保留第三聯,以便日後案件之控管與開會時您可一起拿來討論。

謝謝

蘇慶良委員 敬啟

Queena 2011/07/04 14:25
接待禮儀
能否改善晚間櫃檯的接待禮儀
例1:住戶客人來訪,櫃檯撥電話上樓無人接聽就直接對客人說:他不在啦!(台語),至少也應該說:不好意思,他好像不在家喔!
例2:打電話上樓提醒住戶有東西在櫃檯未領,直接說:小姐,你不知道你有東西沒領嗎?
例3:對櫃檯說:可以麻煩你幫我叫計程車嗎?櫃檯回答:喔
我相信他們本意並非如此,但這樣的用詞語法會令人感覺非常不受尊重

NTU 2011/06/25 12:25
地下室停車場防護邊條
關於防護邊條我鴻海物業說到現在的物業公司都改善不了,這個邊條安裝應改該是頂多一天就可以安排吧!搬來近二年了還是無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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