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15屆「志願服務獎章」頒授
一、目的:為激勵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表現優良之志工,弘揚「志願服務、捨我其誰」之精神,振奮志願服務士氣,協助提昇公共事務效能,增進社會公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
三、頒授對象:
(一)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
(二)熱心公益,慷慨解囊,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士。
(三)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