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金寧鄉湖下社區代表圖像
統計資料
  • 今日人數:1
  • 累計人數:577737
  • 發表文章:35
  • 相片數量:2043
  • 回應數量:1
  • 網友按讚數:2
社區快蒐

社區剪影
聯 絡 人 : 楊忠俊  
聯絡地址: 金門縣金寧鄉湖下村4號  
聯絡電話: 0932838563  
傳真電話:  
社區暫無圖片
新聞
慈湖濕地範圍縣府﹕非縣府推薦劃設
2013-12-19

慈湖濕地範圍縣府﹕非縣府推薦劃設

2013/11/12

記者翁碧蓮/縣府報導


   邇來民眾針對慈湖「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提出質疑,縣府特別提出澄清,並非縣府推薦劃設。縣長李沃士業已責成建設處持續追蹤「濕地保育法」相關情形及進度,並將協請立委楊應雄要求內政部營建署至金門向鄉親說明劃設濕地之原因,同時爭取將慈湖國家重要濕地範圍檢討調整縮小,以維護鄉親權益。
   縣府指出,經查有關劃設「國家級重要濕地」係由內政部營建署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團體及部會代表,組成15人的「內政部國家重要濕地評選小組」,於民國95年11月函請全國各界推薦重要濕地,並於同年12月間召開推薦作業說明會。
   期間全國共接獲各縣市百餘件濕地推薦資料,經數化在1/5000航空影像地形圖上,評選出75處國家級重要濕地,並於民國96年12月於全國公園綠地會議「國家級重要濕地」授證並公告。
   縣府表示,本縣慈湖國家級濕地為當初內政部營建署自行推薦(面積約28公頃),再由內政部國家級重要濕地評選小組評定後面積約188公頃並逕為劃設,期間並未向縣府協調或與民眾召開說明會,並非縣府推薦劃設。
為因應總統府民國102年7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01號令制定公布「濕地保育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雖尚未發布實施,惟該條文影響濕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鉅,楊永立議員曾於10月2日率鄉親拜會縣長陳情慈湖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一事。
   為維護縣民權益,會中李縣長裁請建設處協助收集相關資料後函報內政部營建署釐清濕地保育法第40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家級重要濕地於該法施行後,視同國家級重要濕地乙節並確認當初公告之國家級重要濕地程序是否完備,如有不符行政程序事宜,則函請中央主管機關檢討並副知監察院及楊立委辦公室。
另有關慈湖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因位處金門國家公園區,縣府業已函請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將溼地範圍於現地清楚標示或設置指示牌,並至古寧村、湖下村及西浦頭舉辦說明會,俾讓民眾了解國家級重要濕地之相關資訊。
縣府建設處經與內政部營建署主辦單位城鄉發展分署聯繫溝通,並索取當初劃設濕地之辦理經過、審查小組審查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後得知本縣慈湖濕地為內政部營建署推薦,經由「內政部國家重要濕地評選小組」評選結果為「國家級重要濕地」。
據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也表示,「濕地保育法」相關施行細則等子法目前內政部營建署刻正擬定中,有關全國82處國家重要濕地範圍將會通案性檢討,研擬出檢討規定後將會邀集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召開檢討會議,針對各個濕地範圍檢討也會函詢各縣市政府之意見。
   縣府基於維護民眾權益之立場,已清查慈湖濕地範圍之土地權屬,慈湖濕地面積約188公頃,其中國有地179筆,面積約142,509.42㎡,佔7.58%;縣有地27筆,面積約1,140,529.11㎡,佔60.67%;私有地346筆,面積約597,000.99㎡,佔31.75%。
為求周全,縣府於102年11月4日府建都字第1020092972號函請內政部營建署針對102年7月3日公布之濕地保育法第40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家級重要濕地於該法施行後,視同國家級重要濕地之適法性及行政程序是否完備進行確認,並建議慈湖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以湖庫範圍為原則檢討調整,以達雙贏並永續經營。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也指出,目前已研擬出「濕地保育法」之子法「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草案),預計於明年初進行公開展覽(30日)及在當地舉行說明會。
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並將意見參採或回應情形併同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本 著作 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5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