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湖濕地營建署﹕維持原分區使用
2013/11/14
記者翁碧蓮/縣府報導
有關「慈湖及週邊經內政部劃為國家級重要濕地」引起爭議,營建署昨派國家公園組長劉培東、城鄉發展分署長洪嘉宏抵金拜會縣府並說明,濕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仍會維持國家公園原有劃設之分區使用;縣府則要求營建署擇日向鄉親說明劃設過程之適法性與必要性,確保鄉親權益。
對慈湖及週邊經內政部劃為國家級重要濕地,因未經邀集縣府及住民召開公聽會與說明會即逕行公告,引發古寧村及湖下村民不滿,向縣議會陳情抗議,要求應依照「濕地保育法」規定之程序辦理,聽取人民意見,舉辦公開說明會,經過審議等相關程序,並提出補償計畫。
為回應縣府及地區民意訴求,營建署國家公園組長劉培東及城鄉發展分署長洪嘉宏等代表,昨上午由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長陳茂春陪同抵縣府拜會,並說明慈湖濕地劃設過程及濕地法真實內涵。
營建署代表們指出,該濕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仍會維持國家公園原有劃設之分區使用,以保障原所有權人農用、農居及從來現況之使用權益,並將訂定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劃設適當分區。
另也接受縣府建議,將由縣府協助安排時間與古寧村及湖下村民舉行座談及說明。為使民眾了解濕地法相關內涵、配套方式,並回應民眾訴求,營建署預訂於11月19日(詳細時間將由建設處協調確定後正式通知)。
建設處長翁自保代表縣長表明縣府立場,因102年7月3日公布之濕地保育法第四十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家級重要濕地於該法施行後,視同國家級重要濕地乙節,將影響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鉅。
縣府請營建署釐清確認當初公告國家重要濕地之適法性及行政程序是否完備,建請依「濕地保育法」第八條、第十條評定及第十一條公告程序辦理,以符合程序正義。
縣府同時要求,務必依「濕地保育法」第八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根據評定事項檢討調整。
另本縣慈湖實際範圍位處該區域之低處,目前所劃設金寧鄉慈湖濕地範圍除公私有土地夾雜,並已涵蓋到高差達2米以上之農民耕種區域,該範圍已位屬國家公園區,並受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之管制。
為維護民眾權益,縣府建議營建署對慈湖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應以湖庫區域為範圍,加以檢討調整,減少對人民權益之影響,以達雙贏並永續經營。
營建署代表除承諾,將在不影響目前既有經營型態及後續權益等前提下,將依相關規定訂定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依現有分區使用現狀加以劃設其分區,以維護民眾原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