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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桃園市陽明社區代表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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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快照
社區特色 

陽明社區原來是辨天池所在,位於後站介壽路與建新街之間,面積寬廣,有十八甲之大,水深丈餘,游魚成群,是過去桃園台地最大的埤塘,曾為桃園市的名勝之一。
池中有辨天、大黑二島,一在池之濱,一在池中央,間隔僅150公尺,有小舟可橫渡,島上樹木蔥茸、鳥語花香、清幽雅靜、風景宜人,因此,每年端午龍舟競賽均選在此舉行。
中正國際機場興建時,政府將機場所在地之大園鄉居民安遷於此,於1978年填平池塘興建國民住宅,成為現今的「陽明社區」。
社區特質:本社區居民70%為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安遷戶集中住宅。

社區小故事
桃園市公園場地申請及使用要點
    2009/06/08 11:18 | 未分類資料夾
桃園市公園場地申請及使用要點
第一條 本要點依桃園市公所公園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各公私立機關團體,凡於公園內集會、演說、表演、展覽、展售或為其他使用者,均應於預定使用日期前十日,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桃園市公所提出申請。
場地借用如涉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事項,應於申請書內檢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之核准文件。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展售之活動,限由各縣市政府、公所、農漁會、宗教團體或財團法人等單位,為配合時令或節慶等辦理展售之活動,經提出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可使用。
前項之展售時間,每一檔期以二天為限,但經專案核准者,得不在此限。
第四條  申請書應載明團體名稱、活動名稱、具體詳細活動內容、使用日期、時間、地點、參加人數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號碼以便核辦及連繫。
第五條  同一場地同時段,若有多數人提出申請者,以先提出申請者優先核准;先申請者遭駁回,於二日內未申復者,由後次序遞補。
前項駁回申請,應以書面通知,但情況緊急者,得以電話通知並做成紀錄方式為之,申請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二日內提出申復。
第六條 申請使用公園場地,須以正當活動為限,並以配合各該公園內之各項既有設施、功能為原則。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使用者應負擔履行使用場地回復原狀及各項既有設施遭受損壞之賠償責任,申請使用者應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使用費及保證金繳納標準如附表:
第七條  申請使用公園場地應先經本所核准,並在使用前向本所預繳保證金後,憑單據向管理單位辦理借用公園場地事宜。
申請使用者經核准並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使用前五日提出申請退費或延期,未依限申請者視為如期使用,使用費不予退還,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各政府機關學校(含本市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公益性或教育性等活動,免繳使用費,仍須依規定提出申請核准後並繳納保證金方可使用。
第九條 各單位使用公園場地期間,場地之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事後垃圾清理等工作,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第十條 各單位於公園內舉辦各類活動,不得於草坪上設置攤位。
園遊會設立之臨時攤位,現場不得有營利及販售園遊卷之行為,其性質以遊樂飲料及點心等類為限,並不得有商品廣告推銷之行為。
第十一條 凡每日清晨(6:00~8:00)或夜間(19:00~21:00)固定於公園內運動之團體,其活動時間不超過兩小時者,得免向本所申請場地使用手續。
各團體於活動期間,其音響設備(以手提音響為限)所需之電源得向本所申請核可後接電,接電時間需依本所規定,其電源供給以公園內現有電力設備為限。
申請核可供電者,其電源不得變相或轉借他人使用,並應妥為保管維護本所提供之設施;其使用期間若因使用不當或保管不週造成設施遭破壞者,應負責賠償及修復責任,違反者且經查證屬實者撤消其供電使用資格。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公園於活動期間,其所需之電力由申請者自行負責,並禁止使用瓦斯爐、炭爐等生火器具及舉辦妨礙公共安全之危險性活動及遊戲。
第十三條  交通運貨之車輛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公園內,園內行駛僅限硬舖路面,且不得駛入草坪,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在園內停留。
第十四條  使用人或使用單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立即停止使用,並沒收保證金:
(一) 違反原申請用途者。
(二) 違反法令者。
(三) 因空襲或其他意外事故者。
(四) 假借活動,在公園內對外營業或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款圖利或募款,但經核准展售者,不在此限。
(五) 未能維持現場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破壞公物者。
(六) 舉辦私人祭典活動或宴客者。
(七) 發生其他違規情形,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者。
第十五條 有關現場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事後垃圾清理等工作,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使用場地辦理活動結束後,須於當日清掃回復原狀,並由管理單位派員會同勘查,所使用場地之花木、草皮及各項設施均無破壞,且已清理場地回復原狀後,出具證明據以向本所退還保證金。
場地或設施如有損壞,應拍照存證,並由使用者簽認,於規定時間內負責修復完成後,再報本所複驗核可後據以退還保證金。
使用場地者若未於規定時程內修復或清運者,得由本所依據公園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訂時亦同。










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標準一覽表(附表)
場地名稱 陽明、朝陽、玉山、中正、虎頭山環保等公園 陽 明 公 園 網 球 場 文昌、延平等公園 各公園籃球場 各公園溜冰場
使用費金額(新台幣) 每天壹萬元 每天每一場地壹仟元整 每天伍仟元 免收 免收
保證金額(新台幣) 貳萬元 伍仟元 壹萬元 伍仟元 伍仟元
備 註       以申請球賽為限 以申請溜冰比賽為限
說明:1、使用本表未列舉之各公園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使用費每天參仟
元,保證金伍仟元。(如會稽、寶山、東埔、同新、瑞慶、
寶慶、同德、民族、莊敬、經國、同安、忠孝、中山、仁愛、
霖園、龍岡、龍祥、福安、桃鶯、大林、福豐、快樂、中寧、
龍鳳、國強、市二及市三簡易公園等。)
2、使用本表未列舉之各公園面積一公頃以上三公頃以下者使用
費每天伍仟元,保證金壹萬元。(如東溪綠園、忠義、溫州、
永康、青溪、建國、建新、福林、介壽、西門綠園等。)
3、使用本表未列舉之各公園面積三公頃以上者使用費每天壹萬
元,保證金貳萬元。
4、辦理展售活動之使用費不分公園每天貳萬元,保證金為伍萬
元。
5、借用場地時段為八時至二十二時。
6、各公園面積公佈於桃園市公所資訊網站。



做社區營造一定要先組成社區發展協會嗎?
    2008/05/11 09:04 | 未分類資料夾
發問人:阿明仔 發問時間:2007-10-12 14:12:16 人氣 206 │回答 2

要做社區營造,一定要先組成社區發展協會嗎?
或者有其他種團體可以申請嗎?
如果一定要申請,跟那單位申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申請表單和程序是怎樣的?請指點一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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