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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造資源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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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嘉義市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偏鄉弱勢團體藝文輔導推展」補助作業辦法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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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申請文化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再現桃城新文藝」104年度嘉義市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辦理。


二、本局關注鄰里村落、弱勢文化團體扶植之藝文發展,將文化政策資源帶入偏鄉、弱勢文化環境中,均衡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城鄉發展與文化平權的落實。輔導偏鄉弱勢團體推展藝文工作,補助弱勢社區以及民間團體辦理符合社區以及各村落間藝文需求之展演、培力、小規模實驗等形式計畫,特訂定「嘉義市政府文化局104年度嘉義市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偏鄉弱勢團體藝文輔導推展補助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展演活動優先規劃辦理區域之限制:
本計畫之優先實施範圍以文化部盤整之本市區域文化資源挹注空白區為主,其中有本市太平里、北新里、北榮里、永和里、致遠里、重興里、香湖里、書院里、培元里、湖邊里、福安里、慶安里及興安里等13個區域為優先辦理區域。


四、申請資格:
設籍於本市或前述藝文展演優先辦理區域轄內之本市立案社區組織、人民團體、基金會、文史工作室、戲劇團體、社區管理委員會。


五、補助項目:
以辦理符合在地藝文需求之展演、培力、小規模實驗等形式計畫,以提升偏鄉藝文規劃及執行推廣能力,得提出申請補助。


六、補助金額及相關說明:
(一)補助金額類型:
單一性區域:每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限申請一案,每案之受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3萬元整為原則。
整合性區域:為發揮大手牽小手,促進區域聯合發展策略,得於前述區域範圍,媒合不超過3處,每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限申請一案,每案之受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9萬元整為原則。
(二)經費使用說明: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一般性聯誼或慰勞性活動、人事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餐敘、獎金、紀念品、販售成品規劃設計費、服裝費、網站建置、公共設施、房屋建築設備等。
同一案件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經費概算表內各項支出項目金額允許在15%內相互勻支。


七、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原則上一年度2次,惟本局得視情況調整。實際收件及活動規劃辦理期間以公告為準。
(二)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
申請函文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請繕打並加蓋單位章戳)
完整計畫書。計畫內容應包含:(請依各項順序撰寫)(1)計畫緣起(2)計畫目標(3)辦理單位(指導/主辦/承辦/協辦…等單位)(4)活動內容及特色說明(5)執行方式(6)人力分工(7)行銷宣傳方式(8)預期效益(9)經費概算表(10)執行單位簡介
立案證書等證明文件影本
其他附件(若無,則無須提供)
上述2~5項,請依序裝訂成冊,一式5份
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局提出申請。
(三)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評審及審查時間:
本局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採競爭性評選。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局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


九、撥款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領據、補助額度之原始憑證正本、成果資料、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及相關資料(包括活動照片)函送本局備查或核銷。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單位實際補助金額。倘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同意者,得免檢附有關憑證。
(二)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局原則採事後撥款方式辦理,惟本局得視情況採事前撥款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受補助之單位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考核及評鑑: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本規範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局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十一、著作權之規範
受補助單位之成果報告資料(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之著作財產權,應授權文化部及本局,依著作權法所舉之任何方式,為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運用於各項業務非營利推廣使用。文化部及本局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使用,原創作單位不得對文化部及本局或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受補助單位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文化部及本局或再授權之第三人享有前項權利。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申請人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得依行政執行法或有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附件及相關辦法如下:

http://www.cabcy.gov.tw/cabcy/files/3159448504.doc

內容提供單位 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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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村落文化;補助;藝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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