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行政院勞委會的促進就業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