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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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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文源字第1053005435號函頒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厚植多元文化能量,營造協力共好社會,以達到促進文化扎根、擴大民間參與及行政分層培力之目標,進而均衡文化資源,促進城鄉互助,強化行政整合協力機制,拓展社區創新能量,以深化公民參與公共事務,並落實文化平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三、 提案原則:

(一)     加強整合因應創新:各縣市政府應詳實盤點過往相關計畫之施政成效,檢視未來須再強化之區域及內涵,規劃各計畫間彼此連結擴大效益之執行策略,並思考婦幼權益、性別平等、多元族群、新住民權益、黃金人口參與社區服務、共享經濟、青銀共創、青年留鄉與回鄉、在地老化、高齡社會、社區產業開發及合作組織之發展等多元文化議題,橫向串連部會資源,發展互助共好之社會創新服務策略,且應搭接轄內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教育推廣空間,建立社區與各館舍空間整合運用、串連文化旅行路線等,發展為在地文化熱點,運用在地文化活化藝文場館,以達資源共享、共構,促進一源多用、複合式社區及地方文化空間,發展出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整合機能,與博物館、大學合作強化地方文史研究能量與建構傳承世代記憶。

(二)     跨域協力擴大串連:各縣市政府應充分結合社造中心團隊共同規劃,串連各種地方組織與產業,建立有利於集體參與、共同經營及培育在地文化種子之平臺,運用其專業及經驗協助統合轄內各行政機關(含府內各局處、各公所及村里)、社區、專業(同好)團體、社區大學、樂齡大學(含樂齡學習中心)、議題社群、青年創意或黃金人口等能量,協力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工作。

 

四、  補助項目及經費額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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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項目

1.擴大都會社造及村落藝文扎根:(每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為善用都會社區(含次都會區)及社群人力,並引動黃金人口及青年共同參與社造工作,進而促使城鄉策略聯盟,推動村落藝文扎根,各縣市政府應結合社造或藝文團隊擴大培力各類在地社團、組織或個人,主動發掘社造或藝文種子生力軍,並配套提供其參與實際行動方案,或輔導其共組聯盟組織自主提案投入回饋服務,以促進都會(含公寓大廈)社區居民關心在地公共事務,並使過往缺乏提案經驗之都會社區(含次都會區)或社造資源挹注相對較少的村落有機會共同參與,進而擴大藝文扎根及社造觀念之培力;另各縣市政府得針對計畫之公益性及公眾性,研訂不同之經費補助比例,以符合城鄉文化資源之均衡。

2.強化行政資源整合及善用社造累積成果:(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強化縣市層級及公所層級之行政社造化工作,進行分層輔導培力與串連,並對於過去歷年累積的社造(藝文)成果,包含人才培育及在地資源(人、文、地、產、景)調查成果,規劃傳承及面對新挑戰之因應機制。

(1)  行政整合跨域串連:除以過去社造推動委員會及社造中心為基礎,持續推動跨局處整合方案外,並鼓勵串連進階型社區或專業團隊成立區域性輔導平台,以促成同好聯盟、議題社群或社造家族聯合提案,就近陪伴輔導周邊新興或初階社區發展。

(2)  公所基礎社造觀念培力各縣市政府應先對轄內各公所規劃全面性社造基礎培力之增能機制或設置專輔團隊,加強培育公所行政人員之社造觀念,以逐步輔導各公所籌組鄉鎮市區社造平台,進而推動初階之實驗性整合方案。

(3)  分級分類建立社區智囊團:為善用過往各部會培育之社區人才(含黃金人口及青年),促進城鄉彼此互助、協助擴大引動公所與新興社區或發展地方文化特色等,應分級分類建立社區人才庫,並同步研擬相關人力運用方案,以協力推動都會社造及村落藝文扎根。

(4)  發展鄉土教案及建構在地知識學:運用過往文史調查成果與轄內各級學校、圖書館、文史工作室、社區組織、藝文空間、獨立書店、村里辦公室、長青學苑、樂齡學習中心或社區大學等,共同發展鄉土教案及建構在地知識學,或透過數位影音加強行銷,擴大引發更多居民共同參與的在地行動等,以建構「地方學」知識學習網絡。

(5)  其他:未列於上述項目,但足以達到政府資源整合及善用社造累積成果政策目標之操作策略。

(二)  自選項目

1.   輔導公所推動進階社造工作:(本部補助各縣市政府輔導單一公所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每縣市每次提案至多提報十處公所)

輔導公所推動進階社造提案,提升公民參與的文化知能與社區文化涵量,整合公所社造平台與相關人力資源、善用社區大學教學資源深化陪伴輔導,釋出公所的空間引導社造團體進入、串連地方文化館打造社造前進基地,並廣邀青年(例:入選本部青年村落文化計畫或長期駐地關心公共事務之青年)、民眾、社區、社區大學、議題社群或各類組織團體等,共同討論及規劃地方生活文化行動方案,並規劃執行過程之公開透明及民眾參與機制;倘提案內容係採公民審議及參與式預算方式推動,未來並將配合本部公民審議專業輔導團隊規劃執行者,將從優從先補助;另內政部營建署「均衡城鄉發展推動方案鄉(鎮、市、區)整合建設計畫」入選者,本部將優先補助協助進行公所人員社造觀念培力及社區營造平台工作,以利整合各部會資源,強化在地居民共同參與策略。

 

2.培植多元族群文化主體性:(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就轄內各族群分布之重點區域,規劃配套輔導機制,協助其自主提案以傳承推廣其族群特色(含母國文化)或參與公共事務,並鼓勵轄內社造點關注不同族群文化議題或發展多元文化交流課程。

 

五、  提案計畫期程及內容

(一)     本計畫每兩年審查核定一次,請於本部公告時間內,提報為期兩年之「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詳載其分年細部執行規劃及各年度經費需求;另為建立提案計畫之長遠宏觀視野,請同步提報下一階段接續兩年之發展願景,以及連貫性推動策略規劃方案,以供評審委員會進行整體審查。

(二)     請依本部規定格式提送計畫書一式十五份(採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內容含計畫綜合資料表、計畫摘要表、各項工作內容及預算等,並應檢附各縣市政府與公所、社區相關組織、團體及民眾共同討論提案策略、執行內容研擬之會議紀錄。

 

六、  執行期程

(一)     自本部核定之日起至次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本部將先予核定前兩年之預算,惟各年度相關補助經費得依縣市政府各年執行成效與立法院預算通過情形,增減其補助經費額度。

(二)     各年度預算若因故無法按照原定計畫於當年度執行完畢,應於當年度九月十五日前向本部申請調整計畫期程,經本部核准後始能展延或保留。

 

七、  審查方式及項目

(一)  審查方式

1. 本部得視實際需求就各縣市政府提送之計畫辦理審查會議,並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代表共同進行計畫審議,如提案內容與補助項目精神未符,將請各縣市政府修正後再送。

2. 請各縣市政府主政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負責報告,並得偕同相關公所及當年遴選出之社區代表或青年共同出席。

(二)  審查項目

1. 歷年社造及村落執行輔導情形、文化資源普查、現況優劣問題分析、整合中央部會資源或及府內配套計畫及中長期發展願景諮詢會議決議事項規劃辦理情形(百分之二十)。

2. 與本部地方文化館、所屬生活美學館、縣市政府各局處、轄內公所、社區大學、社區組織及第二部門等各方之串聯互動創意策略(百分之二十)。

3. 計畫內容(百分之四十)。

(1)   基本項目:擴大都會社造及村落藝文扎根、強化行政資源整合及善用社造累積成果。

(2)  自選項目:輔導公所推動進階社造工作、培植多元族群文化主體性。

4. 過去社造及村落預算執行、評核結果、自籌款編列、社區投入人力服務時數、行政配合度(百分之二十)。

 

八、  經費有關規定及結案作業

(一)  經費撥付:補助經費採每年度三期撥款方式辦理。

1.第一期:縣市政府各年度檢送修正計畫書、納入預算證明、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表、預定達成績效指標表及第一期款領據等相關文件,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縣市政府各年度檢送第二期款領據及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執行進度報表資料,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縣市政府各年度檢送第三期款領據、績效指標成果表及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執行進度報表資料,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  地方配合款編列及社區人力資源投入成果

1. 本要點之補助款均為經常門費用,各縣市政府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2. 各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其配合款比例如下:第一級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百分之二十二、第三級百分之十六、第四級百分之十四、第五級百分之十。

3. 各縣市政府每年度需輔導社區居民投入回饋服務之基本時數,將依轄內人口數及該年度受補助經費之比例核算(詳參附件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年度社區人力服務時數表之計算方式)。

(三)  經費支用原則及結案作業

1. 本計畫不補助資本門,各受補助單位不得將其用於網站建置、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2. 當年度各項執行經費只限於原訂申請補助之四大項目內,個別進行勻支流用,其調整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事前報請本部核准,惟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費勻支流用。

3. 社區計畫不補助獎金、獎品及紀念品等項目,請自籌配合款辦理。

4. 本補助款對於申請民間團體及個人計畫內之計畫主持人及專案助理固定薪資經費不予補助。但縣市政府採獎金制度執行之相關計畫或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者不在此限。

5. 縣市政府於執行本要點補助款有關經費所發生之給付,應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6. 臨時人員(含行政、臨時工資)請以每日工作八小時最高新臺幣壹仟元為原則編列,社區計畫臨時人員費用,以不超過補助款三分之一為原則。

7. 觀摩參訪交通費及住宿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辦理;場地租借經費限用於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不得租用固定辦公處所。

8. 社區組織執行社區相關計畫時,不得支領演出費;餐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八十元;各計畫之雜項支出請以「雜支」編列(雜支包含郵電費,以單位聯繫及文件來往郵寄為主,固定水電費用請自籌,勿列行政管理費),並以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9. 各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項經費支給標準依上列「經費支用原則」及各縣市政府與相關規定辦理。

10.   各縣市政府應檢送當年度期末報告書一式五份(於次年三月底以前)、相關成果資料、結案報告表、剩餘款及結案經費明細表辦理結案手續,本部將據此辦理每年一度之績效評核審查會議。因特殊因素無法繼續執行或於當年度計畫辦理結束後尚有剩餘款項,請依補助比例掣據繳回。

 

九、  行政管考

(一)  本部將不定期辦理社造及村落工作會議(縣市檢討會議、計畫說明經驗分享會及案例觀摩)以檢討及追蹤計畫執行情形。

(二)  各縣市政府於年度經費核定後,辦理計畫之各項審查、訪視、簡報會議及相關工作會議,應通知本部,本部得視情形派員列席。相關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函送本部,俾利計畫之瞭解與推動。

 

十、  其他

(一)   各縣市政府於提送計畫前,應就社造及村落短中長期發展願景召開諮詢會議,邀集相關局處、公所、民間組織、社區代表及專家學者,研擬執行策略後納入提案計畫中,送本部審查。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二)   修正計畫經報本部核准後,如遇天然災害、流行疾病疫情或其它經本部同意之特殊因素等,可提報變更計畫,並經本部核准後實施。

(三)   關於輔導公所推動進階社造工作,各縣市政府得就歷年公所社造推動及執行情形,輔導其參與計畫提案。原則可區分為兩種類型,第一類為鼓勵擴大參與類型,第二類為落實公民審議類型,前者提案內容需包含建立公所社造平台,並廣邀在地青年、民眾、社區、議題社群或各類組織團體等,打造社造前進基地以共同討論及推動地方生活文化行動方案,且需提出如何讓相關執行過程公開透明的操作機制;而後者則需配合本部公民審議專業輔導團隊之規劃,落實公民審議及參與式預算方式相關作業流程,因此,本部將從優從先補助;各公所執行過程應注意利益迴避問題,並應避免增作破壞景觀之環境彩繪或入口意向等。

(四)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受補助計畫如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補助者,本部將取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項。

(五)   本要點補助之各項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小圖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除應授權本部外,亦授權本部可授權第三人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與本部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而數位物件則授權本部非營利使用。受補助單位同意不對本部與本部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六)   為擴大宣傳請於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七)   各縣市政府於辦理相關社區活動及課程時,應依社區實際需求提供相關托育設施及照護人力,俾社區公共事務之參與。

(八)   本要點之督導考核作業,依「文化部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績效評核及獎懲作業要點」辦理,作為後續年度辦理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規定。

 

 



承辦人資訊

02-8512-6323 陳佳宜

法規/要點/辦法相關表件

本案文件請至網站下載  https://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39&P=1886


1.附件1縣市政府提案申請格式.odt
2.附件2輔導公所推動進階社造工作之申請格式.odt
3.附件3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年度社區人力服務時數試算表.odt

內容提供單位 文化部文資司社區營造科 
引用來源: https://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39&P=1886 
關鍵字群鏈結: 文化部社區營造村落文化補助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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