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只是一句口號.....4
2010/10/22 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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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只是一句口號.....3
2010/10/21 0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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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嚧嚧」舊話新語(1)
最近,又有所謂超級病毒,幾無抗生素可治,乃想起以前的「煞」災!正思索間,竟隨手從書堆中發現,仍有一本:「我所知道的助選員陳水扁」,而該書的「寫在前面」,有些今天看了,難免很多感慨!除民國92年所寫「舊話」外,還可添些現在的「新語」,以補原文不足或宜加註述之處,遂成本文。願與讀友,共同回味往事,並期把握今朝,展望未來! ---筆者謹記
我常對朋友說:我的青春歲月,奉獻給了「司法官訓練所」;而人生的歷練,則又用在「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這兩個單位,我都服務了七、八年的時間。前者,以往很少有人注意到,僅是如當年發生「黃豆案」時,因地利之便,及環境清靜,無人留心,乃在此約談相關人等。而博愛路原址,早已改建為司法新廈,所址則遷往辛亥路,聞已故吳本寧兄說,是其任祕書時,奉命執行,並曾陪我參觀。依該所組織條例,祕書係「襄助」所長,處理所務,與一般祕書不同。筆者於條例施行後,即奉派任並仍兼教務組長,以迄赴法進修。
現在由於很多重大刑案,法官是法訓所第幾期結業,已成競相報導內容,想必社會上,知道的人,要較以前為多。該所除培養司法官外,後轉任政務法官或特任官的,亦為數不少,雖不能與「黃埔」的將軍人數相比,但已恐是早年的長官,所始料未及!以筆者服務期間言,受訓學員中,有任司法院副院長者。至部會級首長及其餘特任級司法首長、大法官、監察委員等,更難列數。筆者初到職時,距而立之年,尚有不短時日,遂得以親炙前輩的風範,立身行事,因之有了標竿。
後者,原來的全稱是:「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長達十八字,實在少見。民國八十二年(1993)五月一日,我接下印信,開始另一階段的公務人員生涯。在到職之前,有朋友直率的認為,以我的個性,不適合「住福會」這個機關;就任後不久,也有好心的同事,誠懇的問我,怎會選擇到「住福會」來?回顧來時路,我曾先後在台灣省政府、前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訓練所、財政部、教育部派駐法國、革命實踐研究院、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服務,其間並曾執業律師近十年,又回任公職。在執律師業時,並擔任一段時間台北市選舉委員會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後接召集人,似已接受適應國內外各種環境的磨練。因此,我的答案是:事在人為。其實,我真正所憑藉的,是一顆無欲、無求、不計毀、譽的心。
該會在民國八十六年三月,適林立法委員郁方擔任程序委員會輪值召集委員時,經三讀通過組織條例,改制如上所稱,而業務亦增加不少。現聞在行政院組織法修正通過後,將形簡併。有關我任職七年期間的林林總總,在本報「往事回味」的:八度春風綻藍天(之1)日新又新二0 0 0 天一文中,略有述及。不過,在此要強調的是,由於該會有「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兩項基金,尤其「住宅」基金,為數可稱不少,是以在便「民」與「圖利」之間,分寸的掌握,至關重要,乃強調:「只有法內情,而無法外情」;「有服務的熱情,無違規的人情」,如此,自未能如孟子所言:為政不難,不得罪於「巨室」。幸全體同仁均有共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只是一句口號.....2
2010/10/19 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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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不是公務員? 盧立人
馬吳體制,於昨(2010年3月11日)晚迅速批准法務部長請辭,符合當天下午總統府發言人所談原則。此次馬政府表現,令人敬佩!在有效法律制度下,政務官竟公然表示不執行死刑!且在總統府定調後,仍置若罔聞,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另有無其他法律責任,聞監察院將啟動調查,此當非「小屁庇」。
本文作者仍秉一貫筆法,點到為止,望我國的法治,日益精進,則全民可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另請參看本報已發表之「死刑存?廢?」及「死刑執行與人權」兩文。 ---編者2010.3.12.
最近,有部長說:政務官不是公務員!聞後,不禁詫異: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明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之。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