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社區代表圖像
統計資料
  • 今日人數:1
  • 累計人數:333314
  • 發表文章:1226
  • 相片數量:1110
  • 回應數量:4
  • 網友按讚數:1
聯 絡 人 : 管理中心  
聯絡地址: 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90號  
聯絡電話: 04-23136757  
傳真電話: 04-23136756  
留言板 ( 發表留言請先登入。還不是會員?請先加入會員 )
版主的話: 給愛護上城的住戶及格友您好:

此留言板為公開性網站,歡迎住戶建言,您的意見是我們前進的動力。

在您留言前,請細讀相關規則:
1.請勿用匿名留言
2.請勿冒用他人姓名留言
3.請提出具體之事實作建言
4.請用真實名字作留言

依據相關法律,建言請勿涉及公然毀謗,及他人隱私及不當之言論,有不當留言、匿名留言、冒用他人留言,版主將會進行刪除。

如屢勸未改善,將移送相關單位,偵查IP位置後移送檢調偵辦。
 
 
  留言者 回應時間
  留言內容
上城社區 2011/06/24 23:25
您好~100年6月份會議紀錄已於6/24下午公布於電梯。

▼ 引述《Justin》的文章 : 2011/06/21 22:55
請敬業公司 儘速將本月管委會議記錄公布
Justin 2011/06/24 22:13
To 敬業保全

第二次 催稿 請問為何無法及時公告 ?

▼ 引述《Justin》的文章 : 2011/06/21 22:55
請敬業公司 儘速將本月管委會議記錄公布
Justin 2011/06/24 21:39
請切實執行停車證件檢驗
To 敬業保全 陳總 吳經理
管委會已竟全力要求及出示公告 請務必切實持行
我多次發現
有輕易放行造成安全問題疑慮 請立即改善
有需管委會再協助 請提出

Justin 2011/06/21 22:55
六月管委會議記錄 請儘速公布
請敬業公司 儘速將本月管委會議記錄公布

C1-8蘇慶良委員 2011/06/04 13:15
建請本社區宜成立「法規研議暨調解委員會」或相關名稱之組織。
一、案由:
建請本社區宜成立「法規研議暨調解委員會」或相關名稱之組織。
二、說明:
(一)、緣由:
社區有些規約或決議內容目前仍有未臻完備之處;且部分議案,住戶、管委會、區權會雖曾提議,然因時間匆促、或未能廣泛研究而無共識。另部分規約、決議之間亦有前後不一、與法令不同,易生爭議,窒礙難行(詳參附件一)。凡此,均易造成住戶、管委會、管理公司三者彼此間之不同認知而有歧見、窒礙難行,或有紛爭而需調解。
是以為適法妥善處理上開問題,吾人認為本社區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政部會議規範之規定,併參行政、立法機關內部均有成立「研考會、法制局、諮議會、訴願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等輔助性之功能組織,而成立「法規研議暨調解委員會」(或類似名稱),以解決上開問題,並兼顧住戶權益與公共利益,而促進社區未來之發展。
(二)、目的:
為避免規約或決議之內容未臻完善、或組織之人事更迭,而就規約、辦法或會議等之內容、執行,產生前後不一矛盾、窒礙難行,違背法令,而產生人事紛爭,吾人認為倘大會能決議本社區成立「法規研議暨調解委員會」,相信可讓未來之住戶、管委會、區權會於行政、立法、執行,與會議規範等事務之處理更加完善。另可對社區之不同組織或住戶事間有關社區事務之爭議,提供調解平台,以兼顧住戶權益與公共利益,並促進社區和諧。
(三)、依據: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大廈條例)第3條(第7、12項)、25-27條、59-1條 之立法意旨與內政部會議規範第63條規定。
(2)併參行政院與立法院組織法與議事規範相關規定。

C1-8蘇慶良委員 2011/06/04 13:12
本案已於100年4月區權會通過
本案已於100年4月區權會通過,因此未來任何一家保全公司若要續約,需為優良廠商並經所有住戶於區權會通過後,才能續聘,以解決不必要之紛爭。目前管委會已通過新招標之保全公司為敬業保全公司,並此說明。

▼ 引述《C1-8蘇慶良委員》的文章 : 2011/01/07 00:05
(一)、宜修改規約或由區權會決議:
將原授權由管委會直接與原保全公司續約權利,而可不公開招標之可能弊端,改由於區權會時,應先由管委會報告原保全公司之一年優劣與執行情形,在住戶了解後,直接讓區權會全體出席人員投票是否續約或公開招標,以避免發生像其他社區或本社區日後「保全公司」與「特定委員」之直接協議續約之疑雲或弊端;或保全公司不得不服膺於某特定人士!
(二)、再者任何已續約達2年以上之廠商(如鴻海保全公司,於99年9月間未參加到期後之公開招標),第3年起,均應公開招標與其他廠商競爭,以避免常年「特定公司」與「特定委員」之間關係,所形成之疑雲或弊端。更能免除保全公司不得不服膺於某特定人士!

(三)、是否問卷?
除了分數評比外,亦應有讓住戶直接表達,最明確之意見來選擇並統計:
1、□「讓原廠商可直接續約而不招標」。
2、□「應公開招標與他廠商競標」。
3、□「本次原廠商服務差、不可競標」。
4、□ 其他意見 。
C1-8蘇慶良委員 2011/06/04 13:06
請住戶提供建言或任何需陳情事件
各位住戶好:
茲因個人為本屆(第五屆)100年6月-101年6月 行政委員,依規約第二十四條,掌理本社區以下事項:
(一)、社區規約、管理規範、文卷、公共財產等
   研訂與建檔納管業務督考。
(二)、社區通知事項通告、問券調查、住戶意見
  收集、會議召開與執行等業務督考。

因此,住戶若您有以上事項之建言,或提案,歡迎住戶在板上留言或E-mail(lentonlaw@yahoo.com.tw)給我,以利時效掌握、匯整研議,解決問題,謝謝。
蘇慶良

C1-8蘇慶良委員 2011/01/07 00:05
建議修改社區的保全招標程序
(一)、宜修改規約或由區權會決議:
將原授權由管委會直接與原保全公司續約權利,而可不公開招標之可能弊端,改由於區權會時,應先由管委會報告原保全公司之一年優劣與執行情形,在住戶了解後,直接讓區權會全體出席人員投票是否續約或公開招標,以避免發生像其他社區或本社區日後「保全公司」與「特定委員」之直接協議續約之疑雲或弊端;或保全公司不得不服膺於某特定人士!
(二)、再者任何已續約達2年以上之廠商(如鴻海保全公司,於99年9月間未參加到期後之公開招標),第3年起,均應公開招標與其他廠商競爭,以避免常年「特定公司」與「特定委員」之間關係,所形成之疑雲或弊端。更能免除保全公司不得不服膺於某特定人士!

(三)、是否問卷?
除了分數評比外,亦應有讓住戶直接表達,最明確之意見來選擇並統計:
1、□「讓原廠商可直接續約而不招標」。
2、□「應公開招標與他廠商競標」。
3、□「本次原廠商服務差、不可競標」。
4、□ 其他意見 。

C1-8蘇慶良委員 2011/01/07 00:00
B2會館之展望:更完善使用篇
B2會館將可完善規劃與使用:
B2會館雖5月間市府要求改善,然經社區法律界、沈監委、與個人找來之市府顧問建築師現場會勘與研究法令後,已可從防空法規、建築法規著手,向市政府申請更完善使用。然是否向市政府請願或申請,仍需區權會決議。另任何自稱可關說、或請託方式,仍應向管委會或區權會說明,以免住戶誤判情勢,而超過法律時效救濟。

C1-8蘇慶良委員 2011/01/05 10:55
通知鴻海保全公司或主委公告應公告之事項與執行決議內容:
通知鴻海保全公司或主委:
一.茲因99年12月26日之前,管委會經廖監委連署招開12月26日之臨時會後,當天8名委員如期招開(會議主席廖監委並非掛名之張榮福主委),並已做出提前於100年1月16日招開第5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決議,貴公司,當天亦允若會公告,並去地政調最新區權人資料謄本以便12月31日前發通知給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來開會。以上均無須掛名之張榮福主委同意或可任意否決之事項。

二.上開會議之理由與界內容為:
(一)提前於100年1月16日招開第5屆之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
(二)改選管委會,以解決管委會會議有時無法招
開或決議無法執行之情形.
(三)處理鴻海保全公司公司於99年10月契約已
到期後之公開招標等事宜。

三.然至今未見鴻海保全公司公告會議記錄,也未發開會通知,已影響1月份之區權會招集程序(需於開會前最早15日前,最遲2日前亦可)。若是因有權公告之人【如貴公司或掛名之張榮福主委】,或其他委員、他人共犯來拒絕公告或阻擾開會之程序,此已涉嫌刑法第152條(妨害合法集會罪)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集會遊行法第31條「違反第五條之規定,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四.以上,請於本文刊載或收受本人委託律師之存證信函通知後2日內回覆,本席為住戶亦為當天出席委員,自得依法向違法者提出告訴,以懲不法並維護社區所有權人之權益。

【本文同步複製網頁至存函,非經本人書面同意,不得增刪修改,違者究辦】

住戶兼委員 蘇慶良 100.1.5上午11.02

23
第一頁上一頁
下一頁最後一頁
社區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