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農村社區建設個人及團體績優表揚計畫 |
一、依據: |
民國100年6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01865813號令訂定發布之「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第4條第2項。 |
二、目的: |
(一)藉公開獎勵活動,表揚投入農村再生之個人及團體,彰顯農村再生社區學習及治理楷模,促進其他農村社區之再生發展,提高參與自主治理之意願,擴大農村再生推動成效。 (二)訂定「101年度農村社區建設個人及團體績優表揚計畫」,鼓勵自農村再生條例執行以來,積極參與及推動農村再生之個人及團體。 |
三、表揚對象與獎勵事蹟: |
(一)表揚對象: 1.個人:100年度從事農村社區建設相關事務表現績優,於社區組織內服務,或從事顧問輔導及社區組織營造之個人。 2.團體:100年度從事農村社區建設相關事務績優之社區組織。 (二) 獎勵事蹟包含下列情形: 1.改善或推動農村社區環境、用心管理維護社區內設施、空間活化利用。 2.培育人才、激勵青年回流農村。 3.從事或激發農村社區共識凝聚、願景塑造、文化保存傳承。 4.其他對農村社區再生發展有貢獻之具體事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