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芝區三芝熱帶嶼社區代表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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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社團組織及活動管理辦法

三芝熱帶嶼社區社團組織及活動管理辦法\r\n(中華民國96年10月14日生效)\r\n壹、 依據\r\n依據三芝熱帶嶼社區住戶規約(96年08月25日生效)第21條第三款、第27條第九款以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第十屆第二次會議(96年10月14日召開)決議。\r\n貳、 宗旨\r\n為持續增進社區整體和諧與發展、延伸管委會關懷社區之能量、以及提供住戶參與群體活動機會,特擬定本辦法,以鼓勵社區住戶成立社團並安排各式公開活動。\r\n參、 適用範圍\r\n本辦法適用於本社區所有住戶(含承租戶)及其家人朋友。\r\n肆、 社團組織\r\n一、社團之成立,必須經登記程序,並取得管委會文康委員、財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主任委員之書面同意,始正式成為社區社團並接受管委會之監督與協助。\r\n二、須提報負責人、管理人員及社員名冊,並每半年更新一次。同性質之社團,以優先登記者為該性質之正式登記社團。\r\n三、社團之成立、人員招募、活動及管理,應秉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並不得對社員有歧視及限制性之要求。\r\n四、社團組織至少須有20人以上之社員登記,並包含社團負責人等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以擔任一個社團為原則,並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子女擔任。社員以參加至多三個社團為限,以擴大社員之群眾基礎。\r\n五、社團應在正式登記成立後一個月內,以及往後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呈報管委會備查。\r\n六、以正式社團名義取得之社員入會費、年費、樂捐等金額,以及所有活動收支,應對社員公告。\r\n七、各社團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應參與每半年至少一次之社團聯誼會議,以交換彼此心得,進而提昇社團服務能力。聯誼會之召開可以由任一社團負責人發起,或由管委會指派委員發起。\r\n八、對於成效不良或有不法行為之社團,管委會得撤銷其資格。\r\n伍、 活動要求\r\n一、社團活動安排不應以社員為參與之限制,並以安全為最高前提,應於二星期前公告(活動中心佈告欄及社區網站)。\r\n二、與社區外相關團體進行活動交流時,可以社區社團名義進行,但應事前報備管委會,並努力維護社區形象。\r\n三、任何活動之參與,基於實際需要,可以合理要求參與者付費,但付費之用途,應以該次活動為限,並應事前告知。\r\n四、與活動相關之設施,其因損壞有需要修繕時,應由社團負責人統一相關人員意見後,提報管委會討論。\r\n陸、 活動補助\r\n一、管委會對正式登記之本社區社團與管委會合辦之活動,得酌予補助其活動經費。\r\n二、社團活動補助方式分一般性與專案性兩種。活動補助必須用於與活動有關之經費開支。\r\n三、一般性活動補助之申請,其社員參與率應至少達到全部社員三分之一以上。每次申請之金額以參與社員每人70元,每戶二人,最高3000元為限。每個社團每年補助兩次為原則。\r\n四、專案性活動補助每個社團每年以一萬元為限,但申請須經管委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專案性活動之補助內容包括為活動聘請之講師、教練,以及與外部團體之公關活動費用。\r\n五、專案性活動補助之申請,將衡量社團規模、活動規模、需要性、對社區之整體正面性為之,每次申請之金額以該社團全年最高專案性補助金額之二分之一為限。\r\n\r\n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楊秀娟 \r\n
「三芝熱帶嶼社區」住戶規約

「三芝熱帶嶼社區」住戶規約
(生效日期:105年08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簡化及因應本社區管理需要,特訂定本規約,以為全體住戶共同遵 守。本規約未規範之處以及引用之名詞,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新版本內容為依據。
第2條:本規範須經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決議通過,始正式生效,其修正亦同。
第3條:本規約所規範之範圍包括: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俱樂部及本社區實體區域。
第4條:本規約所稱之實體區域範圍為:台北縣三芝鄉舊小基隆段四棧橋小段81-21、81-23、81-25、81-26、81-28地號之建築基地及地上建築物、附屬設施,共計1158戶。
第4-1條:熱帶嶼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於新北市三芝區舊小基隆段四棧橋小段81-21 、 81-26 地號上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讓與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第二章 管理組織
第5條:本社區最高決策機關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為本社區之管理執行機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於8月底前召開一次,有重大須要時,得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大會」。
第6條: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區分所有權人臨時大會」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7條: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區分所有權人臨時大會」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第8條: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選舉產生。管理委員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 為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
二、 非為本社區分所有權人但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
三、 已繳交當年度本人或其配偶應繳之所有管理費且無積欠者。
四、 須於 選舉日前以書面方式登記參選,並經確認者。
五、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候選人資格:
1.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獲判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3.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徹銷者。
第9條: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按下列分區、分配名額 以單選記名法,各區互選管理委員共13人組成:A區委員2人、B區委員 3人、C區委員4人、D區委員4人、候補委員各區2人,管理委員選任 時應於公告,解任時亦同。
第9-1條:管理委員辭職或解任,不得於當屆再申請回任及補選候選委員。
第10條:經推選出之管理委員,按下列職務互選之: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監察委員一名、 稽核委員一名、 社造委員一名、機電委員一名、文康委員一名。
第11條:管理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自當選當年之9月1日起生效,新舊委員應於舊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交接。
第12條:管理委員得連選連任,主任委員得連選連任一次為限。主任委員缺任時由副主任委員遞補,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缺任時,由監察委員代行其職務。
第13條:缺任之委員先由同區候補委員遞補。不足時由它區候補委員得票數高者遞補接任,遞補委員之任期,與被遞補之委員相同。
第14條:「管理委員會」應每一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例行會議」乙次。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主任委員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得召開「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
第15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管理委員不克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者,得請假且不得授權委託其他委員代為行使會議權益。
第16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記錄並公佈之。
第17條: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當然解任:
一、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包括配偶)。
二、未經請假缺席管理委員例行會議達三次(含)以上者。
三、未參與管理委員例行會議達五次(含)以上者。
四、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獲判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徹銷者。
八、委員辭職須以書面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經收取蓋章並由管委會5天內公告後,視為當然解任。
第18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等管理委員之權限如下:
一、主任委員
1、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相關事宜。
2、對區分所有權人提出管理委員會會務報告。
3、指揮、監督管理服務人(公司)執行社區管理業務。
二、副主任委員
1、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
2、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三、財務委員
1、社區經費之收支、保管、運用。
2、年度預算、結算報告等會計報告之擬定。

第19條:上述以外之其他管理委員名稱及職務,依實際需要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訂定。管理委員為義務職,應遵守法令、規約及社區大會、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第20條: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每年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各項設備資產清冊與雜項購置明細、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三、管理委員會向社區大會所提之年度工作報告應包括社區經費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第21條:管理委員會應執行下列職務:
一、社區共同使用部份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二、社區安全、安寧及環境美化之維護。
三、定期舉辦活動以促進住戶間之情誼及本社區與鄰里間之和睦。
四、住戶違反本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勸導、制止及為相關資料提供或報管理委員會會議處分。
五、社區共用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相關管理規章之訂定、修改。
六、社區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七、管理服務人(公司)之遴選、監督、工作規範及其他有關管理業務委託契約履約事項之執行。
八、社區大會召集之通知、公告等籌備事項。
九、社區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十、本規約所定各事項。
第21-1條: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若未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相關事宜,
若造成本社區住戶權益嚴重損失,則不得再擔任本社區委員之職務。
第21-2條:擔任本社區主委職務必須在本社區擔任一次以上委員,才可選任主委之職務。
第21-3條:在本社區選任委員之職務,夫妻、兄弟、姊妹,不可以同時2人一起在本社區選任委員之職務。
第三章 管理經費
第22條:本社區經費來源如下:
一、公共基金(管理週轉金)、管理費(收取之管理費內含十分之一之公 共基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社區共有財產之收益。
三、社區經費保管中所生孳息。
四、其他經社區大會決議之應收費用。
五、關於管理經費之收支、管理,授權管理委員會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通過之管理費訂定「管理經費收支辦法」。
第23條: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共同帳戶。
第24條: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管理經費收支辦法」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及管理委員會決議應分攤之費用。專用部份如經出租而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上述費用時,區分所有權人與承租人應以書面通知管理委員會逕向承租人收取,否則仍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若未在規定之日期前來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金額及依央行當日公告之利率收取延遲利息。
第26條:關於管理費之催收,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管理費催繳管理辦法」。
第27條:本社區經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聘僱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份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關於基地及共用部份等之經營管理費用。
八、社區共用部份及相關設施之必要性修繕、改良或拆除。
九、舉辦社區住戶聯誼活動之公共支出。
十、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支用事項。
第28條:共用部份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管理週轉金支付,管理週轉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份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歸責判定由管委會負責者,由管委會負擔。
第28-1條:為回應重大事故或緊急需要,本社區應另立專款帳戶並按月由管理費中依定額撥款存入作為準備金,撥款金額依資金狀況由當屆管理委員會決定。準備金帳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立,由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共同監管。準備金之支出,應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決議為之。
第四章 住戶自律公約
第29條:本社區庭園內所有栽植、圍籬、花壇、草地、水域均屬公有財產,由管委會派人整理剪修,不得任意遷移改植。
第30條:為維護公共秩序,住戶及其所邀請之親朋好友不得在公共區域內聚賭、酗酒堆放私人物品以及進行任何影響動線、安全、觀瞻、污染、噪音之行為。
第31條:住戶應保持社區整潔與安寧,垃圾應妥善處理、包裝與分類。
第32條:本社區禁止將寵物帶入社區活動中心及游泳池區域,飼養於私有室內之寵物者,其行經於社區公共區域,應有保護措施,其主人必須善盡管理責任,防止該等寵物可能產生之噪音、安全、衛生等問題。
第33條:社區停車場除車輛及固定之各區垃圾集中處外,不得堆放任何其他物品以及廢棄車輛,詳細規範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停車場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34條:俱樂部為社區一份子,於社區內依法經營之餐飲、水域、鍋爐、瓦斯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範實施檢驗,並投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證件影本應交存管理委員會備查。
第35條:區分所有權人必須依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房屋買受人必須依法承擔該區分所有權所積欠之管理費。
第36條:有關社區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時,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37條:為確保社區住戶安全,電梯監視器的螢幕連線到警衛室監控。
第38條:本社區不可停放3噸以上貨車,(維修工程除外)但必須經警衛換證依指示停放至可停位置。
食衣住行

社區巴士時刻表
檔案說明 發佈日期 下載
社區規約-管理經費收支辦法-(108年修正) 2020/05/04 檔案下載
社區規約-(107年修正) 2020/05/04 檔案下載
為持續增進社區整體和諧與發展、延伸管委會關懷社區之能量、以及 2017/01/13 檔案下載
社團登記及活動管理辦法 修正版與表單 2011/02/18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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