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開「網咖」?
2009-12-03
網咖」也就是「資訊休閒服務業」能否設置於住宅區內?市府都市發展處表示,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並未就資訊休閒服務業作明確之管制規定,另依內政部90年5月14日台內營字第9083611號函釋:「電腦網路供人下載或擷取遊戲之行業如未經縣(市)政府依上開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公告或於各該都市計畫書中限制其使用,得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內設置」。
因此依據「臺南市資訊休閒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及第5條規定,資訊休閒服務業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內設置時,其營業場所應距離高中、職校、國民中、小學、醫院之基地周邊100公尺以上,並符合都市計畫、建築、消防安全、衛生及環保等相關法令規定,及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且限於建築物地面上第1、2層營業,並須有獨立出入口。故民眾欲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內申請「資訊休閒服務業」時,應依上開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以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