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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犁舞- 什麼「送金單」!‏
2012/11/12 12:24 | 保險法律

    假如你去一家商店買東西,當你付了錢,商家給你一張「送金單」,你會不會感到奇怪?因為對方明明收了你的錢,他何嘗有送金的行為?送金的其實是你,為何對方卻說他送金?

    別以為上述例子是空想、怪誕的,這個事實是千真萬確的存在人壽保險界裡。壽險實務上,客戶向保險公司購買壽險並且交了保險費,保險公司會給客戶一紙「送金單」。假如你認為買一般的東西,收到送金單是難以理解的,那麼對於保險公司出具的送金單,應該也會產生疑惑。

    首先,從「立場」的角度來看這件事。實際上是保險公司收到保險費,然後開給客戶送金單,因此,送金單是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發給客戶的,也因此送金單要由保險公司的負責人簽名或蓋章。送金單既以保險公司為立場,故除非保險公司理賠,給付保戶保險金,否則沒有稱為送金的道理。但保險公司明明收到錢,應該是「收金」才是,怎可稱為送金?進一步言之,即使稱為收金也依然不妥,因為還會產生「收的是什麼」的問題。保戶交的是保險「費」,怎可被稱為「金」?難道是保險金?而保險公司怎麼可能收到保險金?這個稱呼,豈不可笑?綜而言之,假如保險公司收到保險費,名實相符的說來,出具給客戶的應是「收費單」。但稱收費單,聽起來又像是水費、電費的通知單,也甚不妥當。所以最直接了當的說法應是「收據」,或者稱為「保險費收據」。

    前述送金單是從保險公司的立場出具的,現在換個角度,是否可以從客戶的立場來看?送金單如果從客戶的立場出發當然可以。例如客戶到銀行去寄錢,將錢往銀行送,這時若填寫送金單,這種送金單即表示客戶要寄託的意思表示,因此送金單成為寄託的要約。銀行若清點數額無誤後,即出具「送金單收據」或「送款單收據」給客戶,表示錢收到了,這種送金單收據即成為寄託的承諾。不管如何,即使送金單可能由客戶出具,但這種送金單是由客戶簽名蓋章,絕非由銀行的負責人簽名蓋章來交給客戶的,因此保險業模仿銀行業使用送金單的結果即不倫不類。

    對以上現象,我個人希望將送金單改為「暫保收據」,因為保險業的保險費收據亦帶有暫保的性質,所以可以將暫保與收據合併稱呼。若仍稱為送金單,則保險業的這種不按牌理出牌的用法,將造成客戶的困擾,甚至會使自己的業務員也弄不清楚意義。但是在還沒更改以前,我們只好無奈地說,送金單就是保險業對保險費收據的專有用法了。

──黃哲真,原載於《應用壽險法律實況》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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