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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社區營造活動正式結束了.很懷念可愛的社造夥伴唷... 

99年度社區營造活動已隨著社造成果展的閉幕正式結束了.非常懷念這些可愛的社造夥伴们.大家一起坐在基隆市立文化中心學習社區營造的情景.仿佛又回到無憂無慮的學生時代.


相信很多人都同樣地感覺到學生時期生活是最開心的.但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今年初級部學習已經告一段落.希望能夠在明年的..中級部..再與大家共同學習唷...

社區小故事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只是一句口號.....56
    2011/02/16 14:34 | 推薦法奶日報
遷令 勸成 殆事
-美成在久 惡成不及改(1)
最近,江國慶案,成為台灣社會關注的大事。因為,15年前的舊案,已不是新聞。我們常說,有的急事要緩辦,有的緩事要急辦,如何拿捏,是門大學問!今天,值得贊許的,如戶政單位的服務,申請身分証遺失補發,請領戶口謄本等,比起美國申請一張ID,真如霄壤之別,而我們還要邀請美國的行政學專家前來臺灣講學,實在是一大笑話!那些空洞的理論,根本無法在美國各級各類行政人員心中有所作用,稍加留意,即知絕非筆者誇張之言;臺灣的健保,當然有未盡如意之處,但比起美國的醫療制度,則更不可以道理計。看看其他先進國家,筆者到現在,一直找不到也不了解共和黨反對歐巴瑪總統健保改革法案的理由所在!美國現在除了武器發展,可能名列前矛外,其餘的冠軍寶座,可能都已拱手讓人,歐巴瑪對此已深有感受,所以在2011年1月25日的國情咨文上,四次提及中國大陸在教育、科技、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快速發展,提醒美國民眾不能落後。在華府一片呼籲削減支出和精簡政府權責聲中,歐巴馬辨稱,未經周詳考慮即實施的撙節政治,將形同未戰即向中國大陸、印度和許多較小的競爭者投降,因為這些國家正在投資,而美國則在削減。可見歐巴馬對美國要永居於第一的期盼,恐將落空!
本文的題目:遷令、勸成、殆事--美成在久,惡成不及改!讀友初看,定覺未必一目了然。但說穿了,就是:改變所受的命令,勉强事情的成功,都會壞事--好事成就要長時間,壞事做出來不及悔改。大家閱後,或將會心!
這段話,雖藉孔子之口說出,但卻是莊子的理念。也就是告誡世人,不要逾越職權,貪近功、求小利!因為任何事的成功,非一蹴可幾,而做了壞事,往往會造成無可彌補的遺憾!
就法律角度來說,命令不衹是長官口頭所下達,尚包括行政命令,法規命令,乃至法律。各級軍、政單位的工作,都有規範可循,而不是為了搶功,把法令、規章,置而不顧,這就是:遷令!
江國慶案,當初之所以發生無可彌補的錯誤,即在於相關人員的:遷令!而其造成的根由,乃是勉强把事情做成功:勸成!
緣民國85年(1996)所發生的女童遭姦殺案,綜合各媒體報導,空軍司令部政四處曾向監察院證稱,是同(1996)年9月18日奉時任總司令的黃顯榮命令參與偵辦,透過執行安檢、人員清查及各項跡證,發現該部福利營站售貨員上兵江國慶涉嫌重大,移請台北市刑大及憲調組偵辦,惟歷經三周偵訊均無突破,作戰司令部司令陳肇敏遂在10月2日16時專案會議,指示總部政四專案小組接辦,10月4日對江約談,當日10時20分江坦承作案不諱。
一件姦殺命案,有刑事辦案經驗的台北市刑大,歷經三周偵訊均無突破,而政四專案小組接辦,當日10時20分江即坦承作案不諱,真如「福爾摩斯」再世,如毫無疑問,則檢調單位又何以自容?這種說法,稍有常識的人,定感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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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著作 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5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只是一句口號.....55
    2011/02/16 02:45 | 推薦法奶日報
忘了,不該忘的!(上) 
2011年2月10日媒體報導,菲律賓遣送十四名台灣詐欺犯至中國大陸,引發朝野譁然,前副總統呂秀蓮指出,整起案件是「不涉主權的跨國犯罪行為」,而且如果要是真的遣送回台,台灣恐怕也是無法可罰,最後還是只能釋放;她呼籲各界理性思考,不應意識形態化。

法務部則表示,14名台灣詐欺犯遭菲律賓遣送到大陸,如果遣返回台,我方一定會以重大經濟案件偵辦,雖然犯罪結果地在大陸,但因為大陸屬於中華民國固有疆域,我方具有司法審判權及管轄權,未來14人在台灣如果被判刑,也必須入監服刑。

如從不同角度來看,似均言之成理,然誠如某些媒體所指,又成統、獨之爭!蓋法務部所說,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依照最高法院71年8129號的判例,目前憲法並未變更,在中國大陸的犯罪,視為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所以我們一定有審判權及管轄權。而呂秀蓮女士所說,完全視大陸為另一國家,本身似未理性思考,自亦不免意識形態化,所以才說台灣恐怕也是無法可罰,因依我刑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列舉罪名有十款,不在所列十款之內的,即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又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問題是,是大家:忘了,不該忘的:我們早已宣示,治權僅及於臺灣地區,所以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而「兩岸關係條例」則分為臺灣地區、大陸地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可見對政府統治權所及,已有明文規定,而該條例第18條僅規定: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一至三款從略):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至對於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則乏明文。依以往實例,如販毒、殺人等案,似均由大陸依法審判,而如駭人聽聞的「千島湖案」,大陸地區人民,我亦未援用刑法第8 條: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亦係由大陸法院判決,並即執行死刑。所以,目前解決之道,應在依民國98年(2009)4月26日,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說明協議內容前,先將兩會作一簡介。

民國80年(1991)12月16日,大陸在北京成立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其章程規定,海協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 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協助有關方面處理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接受大陸有關方面委託,與臺灣有關部門和授權團體、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有關問題,並可簽訂協定性檔。

可見臺灣及大陸的名稱,亦見於海協會章程中。大陸並未自稱「中國」,兩岸就此已有共識,自無貶抑任何一方之可言,且「協議」載明:經平等協商,況我方「海基會」在民國79年(1990)即已建構,應有草擬之海基會章程存案可稽。易言之,大陸之成立海協會,乃為因應我海基會之設置,可見雖彼「大」我「小」,然就促進海峽兩岸之交往來說,我則是居於主導地位!且稱:中國大陸,實有憲法及法律為依據,更已行之多年!

馬總統之重申立場,台聯黨主席黃昆輝在同日召開記者會,痛批馬英九的一中政策,為台灣的外交帶來災難,將台灣帶向毀滅;民進黨發言人鄭文燦指出,馬政府執政近三年來對國家主權地位自我退縮、模糊,造成國際社會的重大混淆與錯誤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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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只是一句口號.....54
    2011/02/04 01:28 | 推薦法奶日報
同回一百年前(6) 

且南、北議和,亦不必非以總統之位讓於袁世凱,民國二年(1913)2月,首次根據「臨時約法」的規定,進行國會選舉。由同盟會為骨幹組成的國民黨獲得議席最多,並打算由宋教仁出任內閣總理,益見民心之歸向。是則民元時,中山先生似更可與袁開誠談判,俟依「臨時約法」規定,選舉國會議員後,再行選舉總統,方是民主政治之常經,且名正而言順,在此之前,仍可任袁為內閣總理,如暫時不克到南京就任,可派員先行代理,這種合法、合理、合情之主張,並未見諸史料,一切似僅屈從於袁之要求,實令人遺憾,而汪、朱等之行為,名為促成共和,實則貽患無窮!豈不須負責?

說到名正而言順,袁世凱似頗了解個中道理。因之,在二次革命時,乃命後在雲南起義,率先推翻袁之帝制的雲南都督蔡鍔,率軍入川,鎮壓重慶熊克武起義,蔡之所以遵從袁世凱命令,當因袁乃大總統,雖被疑為刺殺宋教仁的幕後主使者,兇手應桂馨在上海公共租界被捕,同時搜出與國務總理趙秉鈞的通訊。江蘇都督程德全、民政長應德閎在收到租界會審公堂移交之證據後,立即以「通電」方式,向海內外公布兇手應桂馨與國務總理兼內務總長趙秉鈞、內務部秘書洪述祖之間來往密電及函件的要點,而上海地方檢察廳也公開傳訊在位的國務總理趙秉鈞,趙氏拒絕到上海應訊,但迫於社會輿論的強大壓力,袁世凱批准趙辭去總理,由段祺瑞代理,而應桂馨、趙秉鈞不久即被滅口,宋教仁案遂不了了之,頗類台灣的319槍擊案。蓋此時袁任大總統之情況,自與日後稱帝,有霄壤之別。

民國二年(1913)9月1日,張勳的武衛前軍攻克南京,各地隨而宣佈取消獨立,二次革命因之宣告失敗。

10月6日,國會選出袁為第一任正式大總統。11月4日,袁世凱以「叛亂」罪名下令解散國民黨,並驅逐國會內國民黨籍議員,國會由於人數不足而無法運作,不久即被解散。袁世凱從此成為寡頭總統。孫中山、黃興、陳其美等被通輯,相繼逃亡日本,主客易勢,不過指顧間事,先烈拋頭臚、灑熱血,歷經十次革命之燦爛成果,竟隨而蒙塵!

及民國六年(1917)9月1日,國會非常會議在廣州舉行大元帥選舉會,出席91人,孫中山先生以84票當選為大元帥。同日下午,眾議院議長吳景濂及國會議員數十人,乘艦至黃埔,舉行大元帥授印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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