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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各項生活津貼摘要與應備文件

※ 申請敬老福利金-應備文件: 敬請至豐原市公所社會課申辦請領\r\n1 請領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r\n2 印章\r\n3 撥款帳簿影本(限本人下列金融機構:郵局、台銀、彰銀、一銀、華銀、土銀、農銀、交銀、台企銀、合庫、中央信託局、農會)\r\n4 原住民身份者,請另加附戶籍謄本\r\n5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另備\r\n 委託書\r\n 受託人國民身份證正本、印章\r\n※ 敬老福利金摘要\r\n一、請領資格: 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褔利生活津貼:(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至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社會課申請)\r\n 1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r\n 2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r\n 3 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褔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r\n 4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r\n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r\n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r\n二、發放標準:敬老褔利生活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r\n三、資格喪失申報手續:\r\n請領人如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通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填具停止發給津貼申報表送本局,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其津貼。\r\n\r\n\r\n\r\n\r\n台中縣∫ 中低 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申請須知\r\n一、 申請資格:\r\n(一) 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最近三年內每年合計住滿一八三天之國民。\r\n(二)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五倍者(本年度為21,925元)。\r\n(三)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如: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補助等)。\r\n(四)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由全年利息以 1.425% 利率換算)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每戶一人時為二百萬元,每增一人增加二十五萬元)。\r\n(五)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者(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r\n(六) 全家人口無開設公司,經營事業、公司或開設商號聘有員工情形者。\r\n二、 申請應備證件:\r\n(一)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親屬戶籍謄本、應包括不同戶籍:本人、配偶及全部子女、媳婦,孫子〈上述戶內人口如有(直系親屬)死亡者:需附死亡除戶籍謄本〉、〈女兒已出嫁個人戶籍謄本,以了解出嫁與否〉(包含居住國外者)及其配偶以及該子女所附扶養義務之無工作能力子女,離婚女、含外孫、外孫女戶籍謄本)。\r\n(二) 獨居老人申請者請附手抄寫之原始戶籍謄本。\r\n(三) 申請者本人郵局存簿之封面及最近郵局存簿內最後有紀錄明細一年影本。\r\n(四) 申請人及代為申請人之印章。(委託書)\r\n三、 其他應檢附文件資料: \r\n(一) 戶內親屬有國中12歲以上之在學學生,請檢附已蓋妥該年註冊章之學生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r\n(二) 戶內親屬有開設公司,經營事業、商號負責人者,須附最近兩期營利事業稅單影本。\r\n(三) 戶內親屬榮民身份者,請附院外就養金或郵局存簿內最後明細紀錄一年影本。\r\n(四) 戶內親屬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重大傷病卡影本、重大疾病請附三個月內之診斷書正本。\r\n(五) 親屬具領月退俸之退休人員,請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最近一年內郵局存簿之撥款記錄影本。\r\n(六) 戶內親屬有國中小教職員及職業軍人,請附薪資(餉)證明單據或郵局存簿內最後三頁明細紀錄影本。\r\n(七) 戶內親屬開設未聘有員工之商號,請檢附最近兩期之核定營業稅單影本。 \r\n四、 附註:\r\n(一) 本說明未盡之事宜,依內政部函頒「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辦理。\r\n(二) 綜合所得稅、財產總歸戶資料,一律由本所向國稅局及稅捐處申調。\r\n(三) 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如資格符合者,僅保留中低收入資格,不發給中低老人生活津貼。\r\n(四) 請領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覆申請其他生活補助。\r\n\r\n\r\n台中縣 中低 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申請須知\r\n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鄉、鎮、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於左列規定:\r\n(一) 未獲政府補助安置於社會褔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r\n(二)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教養補助)或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老人生活津貼、敬老福利津貼)者。\r\n(三)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五倍($9509元)。\r\n(四)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依據最新國稅所得資料之當年度利率一、四二五%換算利息;優惠存款本金計算依申請人檢具金融機構開立之證明 )及有價證券合計未超過規定之一定金額者(一人限定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十五萬元)。\r\n(五) 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等不動產總值未達新台幣六五0萬元。\r\n(六) 虛設戶籍、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不得申請。\r\n二、申請應備證件:\r\n(一) 申請者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應包括不同戶籍:1父、母、本人、配偶及全部子女、媳婦,孫子〈上述戶內人口如有(直系親屬)死亡者:需附死亡除戶籍謄本〉、〈女兒已出嫁個人戶籍謄本〉2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寛減額之納稅義務人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r\n(二) 獨居殘障申請人者請附手抄寫之原始戶籍謄本。\r\n(三) 殘障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最後三頁紀錄影本(請先確定是否有效,即非懸帳戶)。\r\n(四)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已逾鑑定日期者不予受理,未辦理後續鑑定者或戶籍遷離本縣者,停撥其補助金)。\r\n(五) 申請人本人印章(未成年人暨法定代理人印章)。\r\n(六) 戶內親屬有國中12歲以上在學學生應附已蓋妥該年度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r\n(七) 戶內親屬有教師或職業軍人者請附薪資(餉)證明單據或郵局存簿封面及內最後紀錄三頁影本。\r\n(八)戶內親屬有榮民身份者請附退俸金證明或郵局存簿封面及內最後紀錄三頁影本。\r\n三、其他應檢附文件資料:\r\n一、 親屬有重大疾病者請附最近三個月内診斷書正本;領有殘障手冊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r\n二、 親屬如有公司行號負責人者;需附最近兩期營利稅單影本。\r\n三、 親屬有具領月退休人員請檢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紀錄證明。\r\n四、 親屬現役軍人、在學領有公費者、因案服刑或失蹤六個月以上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n四、應檢附右列所需文件後向本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r\n五、補助標準:\r\n(一) 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四、OOO元。\r\n(二) 中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三、OOO元。\r\n六、應注意事項:\r\n一、 綜合所得稅、財產總歸戶資料,一律由公所統一造冊向稅捐機關申請。\r\n二、 補助金訂於每月月底撥發,惟遇財政困難或預算調整則延期撥發;另新申請案件於接獲公所公文符核生效月次月起撥發補助金,不符合者公所公文註明不符原因。\r\n台中縣單親兒少生活扶助申請須知\r\n一、申請應備證件:\r\n1. 申請者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指不同戶籍應包括:1父、母、本人、及全部子女,孫子戶籍謄本、戶內人口如有(直系親屬)死亡者:需附死亡除戶籍謄本。)離婚三年內須附離婚配偶身分字號個人戶籍謄本\r\n2. 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最後三頁紀錄影本(請先確定是否有效,即非懸帳戶)。\r\n3. 本人及戶長印章(未成年人暨法定代理人印章)。\r\n4. 戶內親屬如有國中12歲以上在學學生應附已蓋妥該年度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r\n5. 戶內親屬如有身心障礙手冊請正反面影本,(已逾鑑定日期者不予受理,未辦理後續鑑定者或戶籍遷離本縣者,自發生日次月起停撥其補助金)。\r\n6. 戶內(直系親屬)死亡者:需附死亡除戶籍謄本。\r\n7. 戶內親屬如有營利事業證,公司行號負責人;需附最近二期營利稅單影本。\r\n8. 戶內親屬如有服刑一年以上者;需附在監證明書影本。\r\n二、其他應檢附文件資料:\r\n1. 戶內親屬有重大疾病者請附最近三個月内診斷書正本;領有殘障手冊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r\n2. 戶內親屬有教師或職業軍人者請附薪資(餉)證明書或郵局存簿內最後三頁紀錄影本。\r\n3. 戶內親屬有榮民身份者請附退俸金證明或郵局存簿內最後三頁紀錄影本。\r\n4. 戶內親屬有具領月退休人員請檢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r\n5. 家屬現役軍人、在學領有公費者、因案服刑或失蹤六個月以上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n三、應檢附右列所需文件後向村里辦公室或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r\n四、補助對象標準:\r\n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符合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1、4OO元。\r\n五、應注意事項:\r\n一、 綜合所得稅、財產總歸戶資料,一律由公所統一造冊向稅捐機關申請。\r\n二、 補助金訂於每月月底撥發,惟遇財政困難或預算調整則延期撥發;另新申請案件於接獲公所公文符核生效月次月起撥發補助金,不符合者公所公文註明不符原因。\r\n\r\n\r\n\r\n\r\n\r\n\r\n\r\n\r\n\r\n\r\n台中縣 低收入戶 生活補助申請須知\r\n一、申請資格:\r\n(一) 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之國民,虛設戶籍者不得申請。\r\n(二)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r\n(三)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依據最新國稅所得資料之當年度利率換算利息)及有價證券合計未超過規定之一定金額者(一人限定五萬五千元)。\r\n(四) 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等不動產總值未達新台幣二百六十萬元。\r\n二、申請應備證件:\r\n(一) 獨居未婚老人申請者請附手抄寫之原始戶籍謄本。\r\n(二) 申請者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應包括不同戶籍:1父、母、本人、配偶及全部子女、媳婦,孫子及已嫁出女兒個人戶籍謄本或離婚女戶籍謄本以了解出嫁與否。(上述如有直系親屬死亡者:需附死亡除戶戶籍謄本)、2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寛減額之納稅義務人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r\n(三) 離婚者,請附有離婚配偶之身分字號戶籍謄本。\r\n(四) 戶長及戶內具有老人及身心障礙身份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最後紀錄明細一年影本(請先確定是否領有半年俸,即非懸帳戶)(包含老人及身心障礙者)\r\n(五) 申請人印章(若委由他人代辦者,除申請人印章外,請攜帶受委託人印章,未成年人暨法定代理人印章)。\r\n三、其他應檢附文件資料:\r\n(一) 親屬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已逾鑑定日期者不予受理,未辦理後續鑑定者或戶籍遷離本縣者,自發生日次月起停撥其補助金)。\r\n(二)戶內親屬有學生者,需附國中12歲以上在學學生應附已蓋妥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r\n(三)戶內親屬有重大疾病者,請附最近三個月内診斷書正本。\r\n(四)未婚確實無子女者,需附切結書一份。\r\n(五)親屬現役軍人、在學領有公費者須需附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最後紀錄明細一年影本(請先確定是否領有月退半年俸)\r\n(六)因案服刑在監證明或失蹤六個月以上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n(七)租屋者,請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r\n四、補助標準:\r\n(一) 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七、OOO元。\r\n(二) 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四、OOO元。\r\n(三) 低收入戶之老人,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六、OOO元。\r\n(四) 低收入戶之在學學生,國中以下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一、八OO元;國中以上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四、OOO元。\r\n(五) 低收入戶內同時具有老人及身心障礙身份者,僅得領取單筆補助新台幣六、OOO元,不得重複溢領。\r\n五、應注意事項:\r\n1. 若設籍本市,但並未實際居住之國民,經查屬實,撤銷低收入戶資格。\r\n1. 申請人隱匿財產或收益為虛偽申報, 取得低收入戶資格,經查屬實,撤銷低收入戶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救助款物。\r\n2. 綜合所得稅、財產總歸戶資料,一律由公所統一造冊向稅捐機關申請。\r\n3. 老人及身心障礙補助金訂於每月月底撥發,惟遇財政困難或預算調整則延期撥發;兒童生活補助費則以季發,每三個月撥發一次。\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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