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非放置於個人汽、機車上方之物品 (如雨衣、安全帽、傢俱、燒金紙桶
等等 ),請住戶於98年9月30日前自行收妥。
二、管理中心將拍照存檔並公告周知,並於九月底前不定時以廣播加強宣導。
三、98年10月1日全面清除雜物,同時持續加強維護,不容再任意擺置,凡任
意堆(置)放物皆以雜物直接清除,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