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標題: | 三芝熱帶嶼社區停車場使用與管理辦法-980815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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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度: | 民國98年 |
內容說明: |
三芝熱帶嶼社區停車場使用與管理辦法 (98年8月15日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本社區停車場之管理,確保停車場之使用秩序及安全,特依本社區規約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停車場為開放空間,全天應保持開放,以應付可能的緊急疏散需要,住戶及駕駛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車輛進入社區內,駕駛人應依標示方向行駛,並停放各大樓停車場自屬(A、B區)或公共(C、D區)車位內,不得任意停放社區車道或其他空間,以免妨礙交通及社區安全。 第四條 本社區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因屬開放空間,住戶或駕駛人應自負車輛之安全,在其內發生意外損壞或其他事故時,管理委員會不負任何責任。 第五條 停車場內通道上應避免試車、修車、更換車胎等,以維持場內車道暢通與安全。 第六條 車輛於場內拋錨時,應先推至不妨礙交通之位置,不得占用車道。 第七條 車輛故障至引擎起火,應迅速通知執勤警衛人員處理,並立即通知臨近車輛駛離,以免波及。 第八條 凡進入停車場之工作車輛,進入前,應先向執勤警衛辦理登記,貨車進入停車場時應注意限高標誌,於工作完竣後,立即離去。如有造成停車場任何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九條 不得在停車場內沖水洗車,以維持停車場內整潔。 第十條 除車輛油箱貯存油料外,禁止在停車場內以任何方式儲存汽油或其他保養油料。 第十一條 社區停車場,除停放車輛及固定之各區垃圾集中處外,不得堆放任何其他物品、無牌或廢棄車輛,違者,管理委員會得通知後清除之。 第十二條 社區停車場或停放之車輛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等),執勤警衛如發現情形可疑時,得對車內及行李箱做特別檢查,以維社區及停車場之安全。 第十三條 本辦法之公布施行及修正,依本社區規約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並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
附檔下載 | C:\fakepath\停車場管理辦法-980815.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