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標題: |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費催繳管理辦法-980815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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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度: | 民國98年 |
內容說明: |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費催繳管理辦法 (98年8月15日修正) 第一條 為確保收取本社區之管理費及明定催收管理費之相關規範,特依本社區規約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應定期於當季屆滿後十五日內核對本社區管理費繳費帳目後,對未繳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發出管理費催繳通知單。 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應於催繳通知單收受後當月底前繳交管理費,逾期仍未繳交者,管委會得公布欠繳者之姓名及所屬樓棟別於各大樓公布欄。年度終了,管委會應核對本社區管理費繳費帳目後,對未繳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 第四條 管委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後,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應於7日內繳交管理費,逾期仍未繳交者,管委會得對其停止一切管理服務,並限制其使用公共設施及休閒設施,俟其繳清各項費用後二日內再予恢復。為公平計,對經管委會提起訴訟方繳交管理費者,按欠繳金額加收5%之滯納金,以及繳交法院之裁判費。 第五條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欠繳管理費,公共分擔費或設置有違本規約事項物件之拆除費用,經催討仍不付清者,經管委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者,其因而發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一切其他損失均由該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第六條 本社區內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其他應繳費用之催繳,得準用本辦法第三條以下之規定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之公布施行及修正,依本社區規約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並授權管委會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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