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標題: |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經費收支辦法-980815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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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度: | 民國98年 |
內容說明: |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經費收支辦法 (98年8月15日修正) 第一條 為管理本社區經費之收支,特依本社區規約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社區經費分共基金及管理費兩大類,其來源為: 1. 公共基金,其來源: (1) 管理委員會決議就管理週轉金中提撥一定比例與金額為準備金。 (2) 住戶繳交管理費中提撥十分之一,但須依社區經費狀況,由管理委員會決議提撥。 (3) 利息收入。 (4) 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繳納者。 2. 管理費: 不論已、未遷入戶,其區分所有權人均應按下列標準繳納管理費,按權狀面積計每坪每月60元(單位:新臺幣/元,不足一坪之餘數以:0.5坪計算,0.5~0.99坪按一坪計算)。 第三條 公共基金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其支出,應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行之。 第四條 本社區管理費之收取,以季為單位,經管理委員會衡酌管理經費狀況決議,得對於年初2月底前一次繳納當年度整年管理費者,優惠一個月管理費,即繳11個月之額度。非於2月底前一次繳納者,不得優惠。 第五條 本社區管理費之繳納,得以現金、郵局劃撥、銀行轉帳、即期支票或刷信用卡等方式為之,但刷信用卡者,須支付信用卡業者要求之手續費。 第六條 管理費收支作業: (1) 管理服務人(公司)等人事費用,由管委會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核支之。 (2) 各項費用之支出,由管理服務人員根據預算簽報相關委員確認後,在金額新臺幣(以下同)貳萬元內授權主任委員核定,憑正式收據或發票核銷。 (3) 重大工程之修繕或添購設備之費用應提報管理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支用,金額在伍拾萬元以上者並應於下期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交付追認。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得由管理服務人(公司)處理各項收支帳務,但應建立正式帳冊(正副本各一份),每月結算一次,每年決算一次,分別提交管理委員會審核後於次月10日前公布徵信,各項憑證、傳票和報表應依法定年限保存。 第八條 本辦法之公布施行及修正,依本社區規約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並授權管理委員會定之。 |
附檔下載 | C:\fakepath\管理費收支辦法-980815.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