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標題: |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費催繳管理辦法(修正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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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度: | 民國98年 |
內容說明: |
第一條 為確保收取本社區之管理費及明定催收管理費之相關規範,特依本社區規約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應定期於當季屆滿後十日內核對本社區管理費繳費帳目後,對未繳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發出管理費催繳通知單,同時公布欠繳者之姓名及所屬樓棟別於各大樓公布欄。 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應於催繳通知單收受後當月底前繳交管理費,逾期仍未繳交者,管委會將發出存證信函催繳,經依法催繳,對未繳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 @@@@@請參考附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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