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標題: | 就第18屆第二次區權會議記錄提出異議說明由(公告) |
---|---|
出版年度: | 民國104年 |
內容說明: |
公 告 主旨:就第18屆第二次區權會議記錄提出異議說明由 說明:依據第18屆第二次區權會議記錄,第十七屆主委謝樹人先生所論述之各項論點,本屆管委會確認務必詳述各項論點事實,以示負責。 公告事項: 第十七屆主委謝樹人未經第十七屆委員確認,逕自蓋章發佈104年8月23日第18屆第2次區權大會會議記錄,第十八屆管委員發現謝樹人先生公佈之區權會議記錄與當天會議議程錄音存證檔顯有疏漏,特於104年9月12日召開臨時會議決議:為真實向社區住戶報告區權大會會議內容,必須就謝樹人先生公佈之區權會議記錄記載『議題一:區權會承認或不承認謝樹人先生、闕維華先生、林應雄先生跟台灣三菱電梯公司簽約之服務合約效力』,向全體住戶補充報告不承認的事由如下 : 1、依據當天會議議程錄音存證檔摘要說明如右:第十七屆主委謝樹人先生、副主委闕維華先生、監委林應雄先生在與台灣三菱電梯公司簽約前,未經管委會的會議討論與未有會議決議記錄的事實,逕自與台灣三菱電梯公司簽定『電梯保養維修合約』及『電梯控制系統更新合約』,有違社區規約第十八、十九條之條文規定。 2、依據上述兩件合約內容摘述不合理處有(4)點說明如下: (1) 簽訂為期3年合約,明顯已逾越當屆委員任內之權限,使後續兩屆管理委員會將喪失選擇電梯廠商服務品質之審議權限。 (2)『電梯保養維修合約』載述我方若違約須賠償12個月的保養金共新台幣72萬元,另『電梯控制系統更新合約』亦載述我方若違約則可能須賠償高達新台幣約100萬元,該兩項合約違約罰則,迫使本社區恐遭巨額罰款下,自始即喪失選擇其他廠商保養的權益,而對方台灣三菱電梯公司若違約卻無罰則,顯失公平交易原則。 (3) 半責保養合約按常理均為一年一簽,但台灣三菱電梯公司的半責保養合約,合約期間長達三年實屬異常,台灣三菱電梯公司於保養期間內,為非必要性的建議更新項目及高於其他廠商的更新價格報價,已在保養期間發生,顯為不公平交易的另一實證。 (4) 104年5月31日與台灣三菱電梯公司簽定的『電梯控制系統更新合約』,係因台灣三菱電梯公司硬性要求我方C2區大樓正常使用中之兩台電梯(非屬台灣三菱電梯公司品牌),必須更換為台灣三菱電梯公司品牌,才願意保養本社區的所有電梯,當時許多委員評估更新金額高達百萬元,一致反對台灣三菱電梯公司承接社區電梯保養服務,惟謝樹人先生擅自作主簽訂此更新合約且隱瞞『台灣三菱電梯公司須八個月才能完成更新的情事』,合約內容僅記載台灣三菱電梯公司需等八個月方能更新完工,卻未載述延遲施工原因,且就『既有正常使用中之非台灣三菱電梯公司控制系統之保養』上,亦未載明電梯安全與責任維修的承諾,一旦發生電梯事故造成本社區住戶的人身嚴重傷害時,本社區擬控訴台灣三菱電梯公司保養疏失的法律責任卻於 法無據。 三芝熱帶嶼第十八屆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
附檔下載 | 就第18屆第二次區權會議記錄提出異議說明由(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