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台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9月30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343908100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26條規定,自103年 12月1日起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即保母人員),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如違反登記者,將處以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合先敘明。
三、旨揭登記制度係新政策實施,與民眾權益攸關,為有效全面宣導登記制度,特藉本刊予以刊載,讓居民週知